大陸QDII來台投資明日開放 台股資金活水可注入72億元 - 期貨

By Callum
at 2009-04-30T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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鉅亨網記者陳慧琳 台北】 第三次江陳會才圓滿結束,開放陸資來台投資就隨 即邁大步
!金管會今 (29) 日晚間表示,將於明日發布 「大陸地區投資人來台從事證券投資及期
貨交易管理辦 法」,正式開放陸資來台進行財務性投資,以大陸合格 境內機構投資人
(QDII)來說,在兩岸尚未簽訂金融監理 合作備忘錄(MOU)之下,最大投資額有新台幣72億
元,不 過,投資國內上市櫃公司單一或累計投資持股不得超過 10%,且不得投資興櫃有
價證券及店頭衍生性商品。
行政院去(2008)年宣布將開放陸資QDII來台投資, 不過一直遲遲未正式開放上路,今天
在立委要求下,金 管會於晚間發布新聞稿,將於明日公布「大陸地區投資 人來臺從事證
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
金管會證期局長李啟賢表示,該管理辦法明日公布 施行後,第 3天就自動生效,陸資就
可申請投資台股、 期貨,不過,考量稅徵繳納等問題,陸資在台灣必須有 代理人,並向
台灣證券交易所、台灣期貨交易所等登記 ,取得相關帳號後進行投資。
此外,李啟賢也指出,由於目前大陸只核准10家QD II可進行海外投資,而且對於單一地
區投資上限也有規 定,因此,我國開放陸資來台進行財務性投資,以目前 兩岸未簽署金
融MOU情況下,投資上限為其資金總額的3 %,因此,QDII來台最大投資約新台幣72億元,
除非未來 兩岸簽署金融MOU後,投資上限可達10%,QDII可投資金 額可增至220億元。
根據金管會所公布的管理辦法規定,在投資範圍部 分,明訂大陸地區投資人投資台灣證
券,其投資範圍包 括上市或上櫃公司的有價證券、證券投資信託或期貨信 託基金受益憑
證、政府債券、金融債券或公開發行公司 發行的公司債、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不動
產證券化 條例規定發行的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及認購(售)權 證等,但不得投資興櫃
有價證券及店頭衍生性商品。
在投資限額部分,大陸地區投資人投資台灣地區證 券的限額,由金管會會商外匯業務主
管機關中央銀行後 定之,而且大陸地區投資人投資台灣地區證券數額與華 僑及外國人投
資數額的合計數,不得超過其他法令所定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比率上限的數額。
此外,大陸地區投資人單次或累計投資取得上市或 上櫃公司10%以上之股份者,視同直接
投資,必須依經濟 部所定辦法申請核准。
不僅如此,根據該管理辦法規定,大陸地區投資人 來台進行財務投資,不得實質控制或
影響公司經營管理 ,即不得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且不得控制或影響公司業 務經營或人事
任免,在表決權的行使上,原則上應由台 灣地區代理人或代表人出席為之。
同時,在必要時也可要求大陸地區投資人提供最終 受益人相關資料,並在辦理陸資登記
時會給予特殊代碼 ,並會加強市場監視及跨市場通報機制。
至於大陸地區投資人辦理登記,如有登記書件內容 或事項有虛偽不實的情事、違反本管
理辦法或證券、期 貨交易管理法令,情節重大者,證券交易所或期貨交易 所得不予登記
;大陸地區投資人經登記後,發現有登記 書件內容或事項有虛偽不實的情事者,證券交
易所或期 貨交易所得註銷其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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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規模72e 是在爽什麼??
五樓口袋隨便都有72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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鉅亨網記者陳慧琳 台北】 第三次江陳會才圓滿結束,開放陸資來台投資就隨 即邁大步
!金管會今 (29) 日晚間表示,將於明日發布 「大陸地區投資人來台從事證券投資及期
貨交易管理辦 法」,正式開放陸資來台進行財務性投資,以大陸合格 境內機構投資人
(QDII)來說,在兩岸尚未簽訂金融監理 合作備忘錄(MOU)之下,最大投資額有新台幣72億
元,不 過,投資國內上市櫃公司單一或累計投資持股不得超過 10%,且不得投資興櫃有
價證券及店頭衍生性商品。
行政院去(2008)年宣布將開放陸資QDII來台投資, 不過一直遲遲未正式開放上路,今天
在立委要求下,金 管會於晚間發布新聞稿,將於明日公布「大陸地區投資 人來臺從事證
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
金管會證期局長李啟賢表示,該管理辦法明日公布 施行後,第 3天就自動生效,陸資就
可申請投資台股、 期貨,不過,考量稅徵繳納等問題,陸資在台灣必須有 代理人,並向
台灣證券交易所、台灣期貨交易所等登記 ,取得相關帳號後進行投資。
此外,李啟賢也指出,由於目前大陸只核准10家QD II可進行海外投資,而且對於單一地
區投資上限也有規 定,因此,我國開放陸資來台進行財務性投資,以目前 兩岸未簽署金
融MOU情況下,投資上限為其資金總額的3 %,因此,QDII來台最大投資約新台幣72億元,
除非未來 兩岸簽署金融MOU後,投資上限可達10%,QDII可投資金 額可增至220億元。
根據金管會所公布的管理辦法規定,在投資範圍部 分,明訂大陸地區投資人投資台灣證
券,其投資範圍包 括上市或上櫃公司的有價證券、證券投資信託或期貨信 託基金受益憑
證、政府債券、金融債券或公開發行公司 發行的公司債、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不動
產證券化 條例規定發行的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及認購(售)權 證等,但不得投資興櫃
有價證券及店頭衍生性商品。
在投資限額部分,大陸地區投資人投資台灣地區證 券的限額,由金管會會商外匯業務主
管機關中央銀行後 定之,而且大陸地區投資人投資台灣地區證券數額與華 僑及外國人投
資數額的合計數,不得超過其他法令所定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比率上限的數額。
此外,大陸地區投資人單次或累計投資取得上市或 上櫃公司10%以上之股份者,視同直接
投資,必須依經濟 部所定辦法申請核准。
不僅如此,根據該管理辦法規定,大陸地區投資人 來台進行財務投資,不得實質控制或
影響公司經營管理 ,即不得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且不得控制或影響公司業 務經營或人事
任免,在表決權的行使上,原則上應由台 灣地區代理人或代表人出席為之。
同時,在必要時也可要求大陸地區投資人提供最終 受益人相關資料,並在辦理陸資登記
時會給予特殊代碼 ,並會加強市場監視及跨市場通報機制。
至於大陸地區投資人辦理登記,如有登記書件內容 或事項有虛偽不實的情事、違反本管
理辦法或證券、期 貨交易管理法令,情節重大者,證券交易所或期貨交易 所得不予登記
;大陸地區投資人經登記後,發現有登記 書件內容或事項有虛偽不實的情事者,證券交
易所或期 貨交易所得註銷其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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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Queena
at 2009-05-02T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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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09-05-07T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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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09-05-10T2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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