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是認為大聯大收購文曄30%(未達1/3),並未到達公平交易法所稱之事業「結合」的
定義,可參照公交法第10條,原則上丟給公平會單純是脫褲子放屁,不過個人是不解為何
還要延長到1/30日,有蠻多種可能,第一個是目前收購還未達5%,第二個是大聯大真心要
解釋清楚,如果有法律高手也希望能出來解釋一下XD
本法所稱結合,指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與他事業合併。
二、持有或取得他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達到他事業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
資本總額三分之一以上。
三、受讓或承租他事業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
四、與他事業經常共同經營或受他事業委託經營。
五、直接或間接控制他事業之業務經營或人事任免。
計算前項第二款之股份或出資額時,應將與該事業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
事業及與該事業受同一事業或數事業控制之從屬關係事業所持有或取得他
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一併計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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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義,可參照公交法第10條,原則上丟給公平會單純是脫褲子放屁,不過個人是不解為何
還要延長到1/30日,有蠻多種可能,第一個是目前收購還未達5%,第二個是大聯大真心要
解釋清楚,如果有法律高手也希望能出來解釋一下XD
本法所稱結合,指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與他事業合併。
二、持有或取得他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達到他事業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
資本總額三分之一以上。
三、受讓或承租他事業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
四、與他事業經常共同經營或受他事業委託經營。
五、直接或間接控制他事業之業務經營或人事任免。
計算前項第二款之股份或出資額時,應將與該事業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
事業及與該事業受同一事業或數事業控制之從屬關係事業所持有或取得他
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一併計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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