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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文連結:
※過長無法點擊者必須縮網址
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80331/1325965/
2.原文內容:
大巨蛋營運長:林洲民強逼遠雄都審撤件
李柏熹/遠雄巨蛋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營運長
因台北市都發局林洲民局長具建築管理主管與都審委員會主席的雙重身分,以法令裁量加
都審程序的要脅下,遠雄不得已決定大巨蛋都審暫時撤件,並向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釐清
林洲民的所言「建築技術規則」(以下簡稱「技術規則」)裁量之適法性後,再重新掛件審
查。
3月13日林洲民對外公開表示,大巨蛋逃生梯與球場平面層深度不符合「技術規則」97條
與127條規定,影響救災逃難並導致巨蛋無法舉辦演唱會。放話解套方案僅兩個:重行變
更設計或再次申請防災性能審查。
在此不談拗口的法條,從三個簡單問題點出關鍵就可以了解,是不是林洲民蓄意刁難?是
不是林洲民逼遠雄撤件?
第一,除了大巨蛋,還有哪一案都審審了「建築技術規則」項目?「技術規則」源於《建
築法》,都審源於《都市計畫法》,「技術規則」根本就不屬都審的審查範圍。林洲民身
為都審委員會主席,卻在都審前不斷放話將重點放在「技術規則」,並企圖在都審中導引
委員審查與「技術規則」關聯的事項,這種案例除了巨蛋案外,台北市還有哪個建案在都
審委員會被審查過「技術規則」項目?從兩次都審幹事會、3月6日會議到3月13日媒體發
言,林洲民都在談不屬於都審審查範圍的「技術規則」,請問林洲民,有幾位都審委員懂
「技術規則」的細微規定?幾位委員能代替營建署解釋「技術規則」的內涵?這樣做出的
決議有效嗎?
第二,民國100年都發局所核發的大巨蛋建照是否合法有效?因為100年的逃生梯檢討(即
「技術規則」97條部分)和本次送審的設計內容完全一樣;100年巨蛋球場平面層就在地下
10.5公尺(即「技術規則」127條部分),載明了除運動競技,也會辦演唱會、展覽、集會
等大型活動,現在送都審的方案一樣在地下10.5公尺,一樣多功能使用。100年核可的建
照認同此種設計未違反「技術規則」97條、127條,但現在林洲民不認同,是否認為100年
的建照無效?政府行政延續性何在?
上述建照合法性問題本公司已發函市政府請求確認,但林洲民回函卻轉而指稱巨蛋本次變
更過多而須重新檢視,意圖用其他與「技術規則」97、127條無關的變更,掩蓋此兩條的
設計根本沒有變更;並迴避答覆這兩項沒有變更的條件下,都發局100年核發的建照到底
有沒有效?
第三,全台灣有哪一個開發案,建照申請註記的「主要用途」有兩種以上?台北市申請建
照上註記的「主要用途」只有一項(本案為A-1體育場館),為什麼林洲民可以自行主張遠
雄須再走變更程序,造成建照上的「主要用途」將有第二項、第三項?請問林洲民:全台
北市或是全台灣,哪一個建案的建照上同一空間註記了兩種以上的「主要用途」?
另外,就體育場館要舉辦演唱會,內政部營建署已在106年7月12日公函中解釋:「體育場
館如有其他臨時性使用並有別於『主要用途』,其活動安全之相關工作計畫宜由所有權人
或使用人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可。」已清楚說明體育場館於舉辦演唱會時再行申請的規定,
林洲民卻無視營建署函釋急於要求大巨蛋再一次變更,且放話將於都審中審查,這不是要
以法令裁量加都審程序逼遠雄撤件嗎?
上述三項都是台灣建築管理與都審史上的特例,從沒有任何其他建案被如此要求。林洲民
卻在3月6日的會議中一再侈言:巨蛋是通案不是個案。如果這不是刁難,甚麼才是刁難?
林洲民三年前用沒有任何巨蛋使用過的模擬軟體、加上沒有任何巨蛋設定過的模擬條件,
衍生出沒有任何巨蛋適用過的七項安全基準,被譏無理且無法源依據後,企圖利用都審的
主場優勢,以主席身分扭曲法令引導委員做出錯誤決議,假托委員共識以合理化三年來不
合理的要求。
林洲民大言不慚的說「大巨蛋是通案不是個案。」針對每一項要求,請告訴我們,還有哪
一案也是同樣的標準?林洲民想用他的方式蓋巨蛋,歡迎市府鑑價買回自己蓋!
3.心得/評論:
※必需填寫滿20字
遠雄不知道嗆三小,蓋個大巨蛋有多了不起,你以為北市府買不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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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原文內容:
大巨蛋營運長:林洲民強逼遠雄都審撤件
李柏熹/遠雄巨蛋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營運長
因台北市都發局林洲民局長具建築管理主管與都審委員會主席的雙重身分,以法令裁量加
都審程序的要脅下,遠雄不得已決定大巨蛋都審暫時撤件,並向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釐清
林洲民的所言「建築技術規則」(以下簡稱「技術規則」)裁量之適法性後,再重新掛件審
查。
3月13日林洲民對外公開表示,大巨蛋逃生梯與球場平面層深度不符合「技術規則」97條
與127條規定,影響救災逃難並導致巨蛋無法舉辦演唱會。放話解套方案僅兩個:重行變
更設計或再次申請防災性能審查。
在此不談拗口的法條,從三個簡單問題點出關鍵就可以了解,是不是林洲民蓄意刁難?是
不是林洲民逼遠雄撤件?
第一,除了大巨蛋,還有哪一案都審審了「建築技術規則」項目?「技術規則」源於《建
築法》,都審源於《都市計畫法》,「技術規則」根本就不屬都審的審查範圍。林洲民身
為都審委員會主席,卻在都審前不斷放話將重點放在「技術規則」,並企圖在都審中導引
委員審查與「技術規則」關聯的事項,這種案例除了巨蛋案外,台北市還有哪個建案在都
審委員會被審查過「技術規則」項目?從兩次都審幹事會、3月6日會議到3月13日媒體發
言,林洲民都在談不屬於都審審查範圍的「技術規則」,請問林洲民,有幾位都審委員懂
「技術規則」的細微規定?幾位委員能代替營建署解釋「技術規則」的內涵?這樣做出的
決議有效嗎?
第二,民國100年都發局所核發的大巨蛋建照是否合法有效?因為100年的逃生梯檢討(即
「技術規則」97條部分)和本次送審的設計內容完全一樣;100年巨蛋球場平面層就在地下
10.5公尺(即「技術規則」127條部分),載明了除運動競技,也會辦演唱會、展覽、集會
等大型活動,現在送都審的方案一樣在地下10.5公尺,一樣多功能使用。100年核可的建
照認同此種設計未違反「技術規則」97條、127條,但現在林洲民不認同,是否認為100年
的建照無效?政府行政延續性何在?
上述建照合法性問題本公司已發函市政府請求確認,但林洲民回函卻轉而指稱巨蛋本次變
更過多而須重新檢視,意圖用其他與「技術規則」97、127條無關的變更,掩蓋此兩條的
設計根本沒有變更;並迴避答覆這兩項沒有變更的條件下,都發局100年核發的建照到底
有沒有效?
第三,全台灣有哪一個開發案,建照申請註記的「主要用途」有兩種以上?台北市申請建
照上註記的「主要用途」只有一項(本案為A-1體育場館),為什麼林洲民可以自行主張遠
雄須再走變更程序,造成建照上的「主要用途」將有第二項、第三項?請問林洲民:全台
北市或是全台灣,哪一個建案的建照上同一空間註記了兩種以上的「主要用途」?
另外,就體育場館要舉辦演唱會,內政部營建署已在106年7月12日公函中解釋:「體育場
館如有其他臨時性使用並有別於『主要用途』,其活動安全之相關工作計畫宜由所有權人
或使用人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可。」已清楚說明體育場館於舉辦演唱會時再行申請的規定,
林洲民卻無視營建署函釋急於要求大巨蛋再一次變更,且放話將於都審中審查,這不是要
以法令裁量加都審程序逼遠雄撤件嗎?
上述三項都是台灣建築管理與都審史上的特例,從沒有任何其他建案被如此要求。林洲民
卻在3月6日的會議中一再侈言:巨蛋是通案不是個案。如果這不是刁難,甚麼才是刁難?
林洲民三年前用沒有任何巨蛋使用過的模擬軟體、加上沒有任何巨蛋設定過的模擬條件,
衍生出沒有任何巨蛋適用過的七項安全基準,被譏無理且無法源依據後,企圖利用都審的
主場優勢,以主席身分扭曲法令引導委員做出錯誤決議,假托委員共識以合理化三年來不
合理的要求。
林洲民大言不慚的說「大巨蛋是通案不是個案。」針對每一項要求,請告訴我們,還有哪
一案也是同樣的標準?林洲民想用他的方式蓋巨蛋,歡迎市府鑑價買回自己蓋!
3.心得/評論:
※必需填寫滿20字
遠雄不知道嗆三小,蓋個大巨蛋有多了不起,你以為北市府買不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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