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條款影響 - 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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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第173-1條(大同條款)

繼續三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份之股東,得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

前項股東持股期間及持股數之計算,以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二項或第三項停止股票過戶時之
持股為準。



本來董監事任期三年選一次,想請問

1.大同條款通過後,是達到條件者隨時可以召開臨時股東會嗎?主管機關可以行使不同意嗎

2.臨時股東會可以立即提案選任董監事嗎?

3.假設今年股東會已選新任董監事,臨時股東會可以再提出重選嗎?還是有時間上限制?
(可以一直選?)

4.臨時股東會的召開的最後過戶日同普通股東會往前推2個月嗎?

新法規新手看得霧沙沙,煩請指點一下,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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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Olive avatarOlive2019-06-06
上面這張圖其實可以改成提告刑事背信,各要件有符合
Hedwig avatarHedwig2019-06-07
2.召開股東會的事由寫要改選董事就行了吧
3.剛剛找了可以看看公司法199-1
Jake avatarJake2019-06-10
樓上怎麼愛用圖片寫推文? XD 背信的條文可以google,
Hamiltion avatarHamiltion2019-06-12
簡單講為股東辦理過戶是公司的義務,公司管理層就是
背信罪裏所謂的「為他人(股東)處理事務」之人,他如
Kristin avatarKristin2019-06-13
果為了自己或第三人的不法之利益,或者為了損害本人(
股東)的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處理過戶)之行為,也產
Linda avatarLinda2019-06-18
生了損害了股東的財產或其他利益(改選董監權利)
Puput avatarPuput2019-06-21
很可能成立背信罪. 當然這是我個人看法,不一定對
Hedwig avatarHedwig2019-06-23
哈哈哈,因為怕被斷掉,所以都用圖片。這樣子的話
公司派可能不會用這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