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不得自辦股務案 聲請停止執行遭駁 - 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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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文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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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ctee.com.tw/news/stock/332857.html

2.原文內容:
大同不滿金管會裁定不得自辦股務,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聲請停止執行,今(9)日遭台
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但可提抗告。對此結果,大同表示,大同會依法聲請「救濟」。

金管會認定,大同違反公開發行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相關規定,命令不得再自行辦理股務事
務。大同雖然不服金管會命令,日前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聲請停止執行,並公告本月15日
起,將股務業務移轉給台新銀行股務代理承接。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9)日裁定,金管
會原處分的執行,對大同損害未達難於回復的程度,予以駁回但可抗告。

大同無法自辦股務,欣同及新大同為首的大同市場派指定康和證券為大同10月21日股東臨
時會股務代理,市場派可在第一時間得知外資及股東電子投票的動態,確切掌控股東臨時
會出席率可否跨過五成的召開門檻。
大同表示,大同依法將聲請救濟。

3.心得/評論:
※必需填寫滿20字
現在市面上多數公司都是委託代辦股務了
堅持要自辦的理由何在?
難道是要再上演一次黑衣人包圍股東嗎?

套句巫鑫說的話:
大同公司派是否應該先檢討公司的經營能力和公司治理,
而不是花公司的錢來對小股東興訟。

這幾天狂找周刊王洗白的是令人看不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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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Skylar Davis avatarSkylar Davis2020-09-13
呵呵,四處興訟
Linda avatarLinda2020-09-16
好了啦中強....
Isabella avatarIsabella2020-09-18
整天在辦公室研究法律的董事長
Hedda avatarHedda2020-09-20
委託代辦股務,真期待黑衣人衝場!
Kyle avatarKyle2020-09-22
噁心喔
Lauren avatarLauren2020-09-22
看來這次大同的經營權很難保了
Isla avatarIsla2020-09-25
它可以找黑衣人佔領公司 不給大小章阿
Emma avatarEmma2020-09-29
自己股份都不足了還在買廣告大歪宣
Lauren avatarLauren2020-09-29
反正是花公司的錢 律師 黑衣人也花公司的 不痛不癢
Callum avatarCallum2020-10-01
很簡單,偉大的董事長以自己的解釋為解釋
Daph Bay avatarDaph Bay2020-10-03
不遵從者就是中資跟通匪
Irma avatarIrma2020-10-06
原來大同是人力派遣公司啊 專營黑衣人
Lucy avatarLucy2020-10-07
看到這董事長想盡辦法對付股東就不爽
Gilbert avatarGilbert2020-10-11
這公司真是沒下限
Dorothy avatarDorothy2020-10-16
股權持有那麼少卻賴在那邊不走
Tracy avatarTracy2020-10-20
在演戲啦,妳也不能拿大同怎樣
Blanche avatarBlanche2020-10-20
金管會命令,依訴願法第93條,即使大同訴願也不停
止執行,須另外聲請
Hedy avatarHedy2020-10-22
林郭文艷的意思是在無確定判決下,現行法沒有經濟
部可以自行決定股東會效力的條文,尤其公司法第12
條已規定變更登記非董事變更生效要件
Rosalind avatarRosalind2020-10-26
問題是經濟部認定無效的根據是到場股權未過半,大
同自行剔除的部分在法理上有無合理的客觀依據?
Lucy avatarLucy2020-10-26
一場本來就開不成的股東會怎會變合法?大同認定的
部分又沒事前經過相關機關認可,就算不得投票還是
未過半
Emily avatarEmily2020-10-28
大同又不是搞減資怎可以從不滿50%變直接過半,這公
司法也無依據吧
Eden avatarEden2020-10-28
打臉之前一堆白痴說公司派還能在當三年董事長 還講
的一副篤定違法是法院判定以為政府什麼事情都不能
Heather avatarHeather2020-10-29
股東會開得成再說吧,如果公司派都不出席要過半很難
相當於剩下的委託書幾乎都不能少
Hedwig avatarHedwig2020-10-30
活該垃圾東西
Hedda avatarHedda2020-11-03
自行刪除股權作為違法,股東會沒到法定門檻
Olivia avatarOlivia2020-11-08
自始當然違法無效阿,不需要跟他囉嗦
Hedy avatarHedy2020-11-09
會檢討你說的那些就不會有今天的局面了,多說的
Edith avatarEdith2020-11-09
公司派現在還剩多少股權?最好是還有近半的實力啦
Robert avatarRobert2020-11-13
公司派有過半實力還需要搞這些奧步嗎
Audriana avatarAudriana2020-11-15
那天刪除了53%後還剩多少是公司派的股票?
如果接近門檻公司派不出席就要剩下的委託書都收齊
Agatha avatarAgatha2020-11-19
市場派召及股東會沒過半這局就等於白打了
Emma avatarEmma2020-11-21
林郭文艷就是主張經濟部推翻公司派刪除股權及股東會
合法的主張,沒有法律依據
Vanessa avatarVanessa2020-11-21
簡單講就是法律沒有明文經濟部可以否決公司派的主張
James avatarJames2020-11-23
唯法院才有權推翻。另外公司派會不會突然回心轉意出
席股東臨時會也未可知
Hazel avatarHazel2020-11-25
刪除股權這件事本來就沒有依據,公司法中沒規定就
不能刪除,頂多不讓他們投票事後再來炒,問題股票
Lily avatarLily2020-11-25
在市面上流通不承認請問是不是變廢紙?還是只有開股
東會期間這股權不存在?這怎說都矛盾,過半是全股權
Quanna avatarQuanna2020-11-28
半數以上,股權不會因持有人不適格而消失,金管會的
作法是限期出清,從未有不承認股權這事,公司法幾年
Freda avatarFreda2020-11-30
沒修了何來中資的相關規定?
Odelette avatarOdelette2020-12-02
講白點就算最終判決是法院裁定,現行還是依照經濟部
主張行政事後打行政救濟,而不是民間公司主張
Olga avatarOlga2020-12-06
難道公司治理比主管機關還大嗎?
Daph Bay avatarDaph Bay2020-12-09
林郭的作法是直接無視行政機關啥都推給司法機關
John avatarJohn2020-12-09
公司法第五條不就講明了主管機關是經濟部了......
Elizabeth avatarElizabeth2020-12-13
在法無明文經濟部有推翻公司派主張的權力下,尤其
有公司法第12條登記特別規定,經濟部駁回登記、准
予召開臨時會及變更登記,都因此沒有強制公司派交出
公司的效力,還是需要法院出面解決
Gilbert avatarGilbert2020-12-16
另外照林郭文艷在週刊專訪說是剔除表決權(這樣股東
會就不是經濟部主張的不成立而是得撤銷),其他股東
權利如股東提案權、查閱表冊等權利仍在,股份不會因
此消失
Blanche avatarBlanche2020-12-21
剔除表決權那個心不論,可是到場股權未過半怎成立?
股東提案權、查閱表冊當天的錄影來說視同剝奪了
Joseph avatarJoseph2020-12-22
目前經濟部沒有強制要求公司派交出公司
可是下個月的臨時股東會通過新董事會依程序就得交出
Regina avatarRegina2020-12-24
公司派要打董事會無效的官司的話就跟他們三年前依樣
新董事在官司結束前都有效
Agatha avatarAgatha2020-12-26
而且經濟部視主管機關,也有法源依據,有權核准臨時
Leila avatarLeila2020-12-29
股東會,大同是打算主張董事會未失能,可是獨董辭職
Delia avatarDelia2021-01-01
加上股東結果本來就是全體股東自由意志的結果
如果公司備還打算違背股東會結果就無法盡善良管理人
責任,就結果來看一樣是董事會失職
Jacky avatarJacky2021-01-05
林郭看起來是想用公司法第180條,也就是計入出席數
(不同經濟部主張),但無表決權
剝奪提案權、查閱表冊權就是被罰鍰而已,股份仍在
Carol avatarCarol2021-01-09
問題是大同要提出中資證明才有後續,可是目前的證據
Emily avatarEmily2021-01-12
連9%都不到,主管機關也聲明查證過了,這官司除非
John avatarJohn2021-01-14
惡意請假拖延庭期不然應該沒甚麼爭議需要省理
Jessica avatarJessica2021-01-15
另一個主張企業併購法也不成立,不被法官罵就偷笑了
Anonymous avatarAnonymous2021-01-18
麻煩就是現在掌握大同的是公司派,經濟部要用那個法
條命公司派交出?至於市場派還是只能打官司啊,只
能冀望法院會不會許可定暫時狀態處分聲請,來拉公司
派下來
Frederica avatarFrederica2021-01-23
股東會通過新董事會就能依公司法透過行政處分來處
理吧,林郭可以透過行政救濟沒有不可還原之理由存
Michael avatarMichael2021-01-23
問題就是公司法沒有經濟部可以命公司派交接的條文,
沒有這種行政處分。公司法第5條也只是說公司法裡有
提到中央主管機關的是指經濟部,不是在概括授權經
濟部
Kelly avatarKelly2021-01-26
不像新聞中的金管會,有證交法授權的公發公司股務處
理準則第6條作依據,可以下不得自辦股務的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