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位外國友人過去因工作關係申報過兩年的稅了
去年因為被公司資遣關係而離開公司
但因為其間因個人因素(女朋友是台灣人)
包括自己國籍關係可以免簽證90天入台
5月到9月期間常常來台灣
變得說去年在台天數超過183天
即使這段期間他在境外是沒有所得的事實...
原本是舊公司他協助申報2009年所得稅
但因為實際所得薪資低於前一年度還蠻多錢的
加上在台天數太長的情況下
事務所建議公司仍須以他停留在台灣期間的天數去按比例計算應課稅所得
並繳納所得稅
公司當然不肯出這個錢要朋友付....
請問國稅局會主動去跟前一年度的所得去查核比較嗎?
要如何證明這段期間他的確是沒有收入的?
(公司或本人提供境外沒有所得證明或切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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