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匯保證金-MAM or MT4 信號 是違法的嗎? - 財經
By Oliver
at 2016-06-19T1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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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金訴字第2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趙培均
黃智揚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陳建中律師
王宇晁律師
上開被告因違反期貨交易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
度偵字第6520號),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
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判決如下
:
主 文
趙培均共同犯期貨交易法第一百十二條第五款之非法經營期貨經
理事業罪,處有期徒刑陸月。緩刑參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參
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壹拾伍萬元。
黃智揚共同犯期貨交易法第一百十二條第五款之非法經營期貨經
理事業罪,處有期徒刑肆月。緩刑參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參
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壹拾萬元。
事 實
一、劉瑞祺(偵查中通緝)、趙培均及黃智揚均明知未經主管機
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許可並發給證
照,不得擅自經營期貨經理事業,又趙培均擔任負責人設立
在英屬維京群島(BVI)之Melstrep Investments Ltd.(下
稱Melstrep公司),及劉瑞祺同在境外設立之倍勝投資有限
公司(下稱倍勝公司)均未在我國依公司法規定辦理設立登
記,而未經認許不得在我國境內營業。劉瑞祺、趙培均竟未
經許可,共同基於以未經設立登記之公司違法經營期貨業務
之犯意聯絡,由劉瑞祺於99年1月間以其承租位於台北101大
樓、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號55樓之1(C室)之齊均
財經資訊有限公司(民國99年1月28日核准設立登記,100年
7月22日解散登記,下稱齊均公司),作為Melstrep公司臺
北營業處及倍勝公司營業處,即對外以未經設立登記之
Melstrep公司、倍勝公司之名義,舉辦「MELSTREP-AST年度
保本計畫」說明會,劉瑞祺再透過有上開犯意聯絡之黃智揚
,由黃智揚聲稱為倍勝公司執行長、Melstrep代理商,對外
向劉佳縈、保心韻、伍靜純及鄭玉玲、劉永華等人介紹上開
外匯操作保本型商品,獲利穩定云云,劉永華等人因而至上
址Melstrep公司聽取說明會,或開立帳戶進行交易。該外匯
保證交易業務係利用趙培均所提供之自動交易系統來投資美
元、日幣及歐幣等外匯期貨標的,設定10%之停損點,並給
予投資人保證保本及獲利之承諾,該計畫要求投資人每單位
至少投資10萬美元,依各該外幣匯率在市場行情變動之漲跌
,計算客戶盈虧;另自99年9月起,Melstrep公司推出「槓
桿調整年度調整計畫」,讓投資人以100%或200%之槓桿數來
投資外匯保證金交易,並委由Melstrep公司代為執行投資及
負責投資成效。其操作方式均係透過Melstrep公司、瑞士外
匯保證交易經紀商ACM Investments SA(下稱ACM公司)與投
資人簽定三方契約,投資人同意授權Melstrep公司使用渠等
匯款至香港匯豐銀行帳戶再轉至ACM公司匯豐銀行帳戶內資
金,並交由Melstrep公司自動交易系統操作「MELSTREPAST
年度保本計畫」及「槓桿調整年度保本計畫」之外匯保證金
交易,投資人則同時可以登入Melstrep公司網站瀏覽由ACM
公司所製作之每日交易結算報表,瞭解投資損益狀況。投資
人若有獲利,投資人與Melstrep公司以6:4之比例拆帳(後
於101年1月拆帳比例改為7:3),再由趙培均與劉瑞祺平分
Melstrep公司之利潤,若透過黃智揚介紹之投資人有獲利時
,黃智揚也可從Melstrep公司利潤中獲取2%至5%之介紹費
利益,以此方式未經許可共同從事期貨經理業務。嗣因金管
會接獲民眾檢舉倍勝公司、Melstrep公司於ACM公司投資帳
戶操作外匯保證金交易,於99年7月5日函轉法務部調查局查
辦後,始循線查悉上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金訴字第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志剛
選任辯護人 李志正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期貨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
字第19265 號、第20664 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
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
後,本院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吳志剛犯期貨交易法第一百十二條第五款之非法經營期貨顧問事
業罪,處有期徒刑肆月。緩刑貳年,並應履行如附表所示之事項
。
上列被告因違反期貨交易法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
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志剛明知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並發給證照,不得擅自經營期
貨顧問實業、期貨經理事業及其他期貨服務業務,竟未經向
主管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申請許可,
逕自於民國99年4 月間起,架設易富外匯網(http://www .
ezforextw.com ,下稱易富網)發表如何投資外匯商品之文
章招攬客戶,並利用易富網連結ZuluTrade 平臺,再由該平
臺連結希臘券商AAA Fx(即Triple A Experts),以便從事
投資外幣保證金交易之期貨交易業務,吳志剛則由ZuluTrad
e 平臺業者獲得每介紹投資交易1 口,即有美金4 美元之佣
金。蘇鈺涵於網際網路自行瀏覽易富網後,於99年4 月底寄
發電子郵件予吳志剛,表示欲了解外匯相關交易,約定前往
臺北市○○區○○街1 段之某咖啡店內見面,談妥蘇鈺涵應
將投資金額匯入指定之希臘國際銀行(National Bank of
Greece)帳號:Eurobank Triple A Experts ,帳號:GZ00
00000000000000200009328 號帳戶中,再利用ZuluTrade 平
臺連結專家操作模式進行期貨交易。吳志剛並介紹該平台專
家予蘇鈺涵,代為開設蘇鈺涵之AAA1129 及AAA1162 帳戶,
亦由吳志剛選擇投資之期貨標的代為操作期貨交易,告知蘇
鈺涵如何參考數字、如何選擇專家、如何避免選到不好的專
家、小心何種狀況等期貨服務業務,而經營、仲介及提供期
貨服務業務予蘇鈺涵。蘇鈺涵分別於99年5 月4 日及99年5
月31日,至華南商業銀行營業部(址設:臺北市中正區○○
○路○ 段38號),各匯款1 萬美金,共計2 萬美金至上開希
臘國際行帳戶中,並開立上開帳號AAA1129 及AAA1162 號帳
戶;另於99年6 月22日吳志剛要求蘇鈺涵給付期貨服務費共
計美金9000元整,內含帳戶操作管理費用美金3000元、電話
諮商費美金2000元、網路諮商費美金2500元及外出會面諮商
美金1500元。嗣因蘇鈺涵所投資之資金,利用專家模式操作
均於短期內發生虧損,甚至損失殆盡,報警處理而查悉上情
。
二、案經蘇鈺涵告訴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
--
陰陽中道 教化以正
大地龍蛇 卓然興盛
好人獨占世間福 手執干戈如破竹
黃藍黑白悉顯明 東北西南穀全熟
--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趙培均
黃智揚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陳建中律師
王宇晁律師
上開被告因違反期貨交易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
度偵字第6520號),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
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判決如下
:
主 文
趙培均共同犯期貨交易法第一百十二條第五款之非法經營期貨經
理事業罪,處有期徒刑陸月。緩刑參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參
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壹拾伍萬元。
黃智揚共同犯期貨交易法第一百十二條第五款之非法經營期貨經
理事業罪,處有期徒刑肆月。緩刑參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參
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壹拾萬元。
事 實
一、劉瑞祺(偵查中通緝)、趙培均及黃智揚均明知未經主管機
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許可並發給證
照,不得擅自經營期貨經理事業,又趙培均擔任負責人設立
在英屬維京群島(BVI)之Melstrep Investments Ltd.(下
稱Melstrep公司),及劉瑞祺同在境外設立之倍勝投資有限
公司(下稱倍勝公司)均未在我國依公司法規定辦理設立登
記,而未經認許不得在我國境內營業。劉瑞祺、趙培均竟未
經許可,共同基於以未經設立登記之公司違法經營期貨業務
之犯意聯絡,由劉瑞祺於99年1月間以其承租位於台北101大
樓、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號55樓之1(C室)之齊均
財經資訊有限公司(民國99年1月28日核准設立登記,100年
7月22日解散登記,下稱齊均公司),作為Melstrep公司臺
北營業處及倍勝公司營業處,即對外以未經設立登記之
Melstrep公司、倍勝公司之名義,舉辦「MELSTREP-AST年度
保本計畫」說明會,劉瑞祺再透過有上開犯意聯絡之黃智揚
,由黃智揚聲稱為倍勝公司執行長、Melstrep代理商,對外
向劉佳縈、保心韻、伍靜純及鄭玉玲、劉永華等人介紹上開
外匯操作保本型商品,獲利穩定云云,劉永華等人因而至上
址Melstrep公司聽取說明會,或開立帳戶進行交易。該外匯
保證交易業務係利用趙培均所提供之自動交易系統來投資美
元、日幣及歐幣等外匯期貨標的,設定10%之停損點,並給
予投資人保證保本及獲利之承諾,該計畫要求投資人每單位
至少投資10萬美元,依各該外幣匯率在市場行情變動之漲跌
,計算客戶盈虧;另自99年9月起,Melstrep公司推出「槓
桿調整年度調整計畫」,讓投資人以100%或200%之槓桿數來
投資外匯保證金交易,並委由Melstrep公司代為執行投資及
負責投資成效。其操作方式均係透過Melstrep公司、瑞士外
匯保證交易經紀商ACM Investments SA(下稱ACM公司)與投
資人簽定三方契約,投資人同意授權Melstrep公司使用渠等
匯款至香港匯豐銀行帳戶再轉至ACM公司匯豐銀行帳戶內資
金,並交由Melstrep公司自動交易系統操作「MELSTREPAST
年度保本計畫」及「槓桿調整年度保本計畫」之外匯保證金
交易,投資人則同時可以登入Melstrep公司網站瀏覽由ACM
公司所製作之每日交易結算報表,瞭解投資損益狀況。投資
人若有獲利,投資人與Melstrep公司以6:4之比例拆帳(後
於101年1月拆帳比例改為7:3),再由趙培均與劉瑞祺平分
Melstrep公司之利潤,若透過黃智揚介紹之投資人有獲利時
,黃智揚也可從Melstrep公司利潤中獲取2%至5%之介紹費
利益,以此方式未經許可共同從事期貨經理業務。嗣因金管
會接獲民眾檢舉倍勝公司、Melstrep公司於ACM公司投資帳
戶操作外匯保證金交易,於99年7月5日函轉法務部調查局查
辦後,始循線查悉上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金訴字第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志剛
選任辯護人 李志正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期貨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
字第19265 號、第20664 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
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
後,本院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吳志剛犯期貨交易法第一百十二條第五款之非法經營期貨顧問事
業罪,處有期徒刑肆月。緩刑貳年,並應履行如附表所示之事項
。
上列被告因違反期貨交易法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
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志剛明知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並發給證照,不得擅自經營期
貨顧問實業、期貨經理事業及其他期貨服務業務,竟未經向
主管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申請許可,
逕自於民國99年4 月間起,架設易富外匯網(http://www .
ezforextw.com ,下稱易富網)發表如何投資外匯商品之文
章招攬客戶,並利用易富網連結ZuluTrade 平臺,再由該平
臺連結希臘券商AAA Fx(即Triple A Experts),以便從事
投資外幣保證金交易之期貨交易業務,吳志剛則由ZuluTrad
e 平臺業者獲得每介紹投資交易1 口,即有美金4 美元之佣
金。蘇鈺涵於網際網路自行瀏覽易富網後,於99年4 月底寄
發電子郵件予吳志剛,表示欲了解外匯相關交易,約定前往
臺北市○○區○○街1 段之某咖啡店內見面,談妥蘇鈺涵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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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reece)帳號:Eurobank Triple A Experts ,帳號:GZ00
00000000000000200009328 號帳戶中,再利用ZuluTrade 平
臺連結專家操作模式進行期貨交易。吳志剛並介紹該平台專
家予蘇鈺涵,代為開設蘇鈺涵之AAA1129 及AAA1162 帳戶,
亦由吳志剛選擇投資之期貨標的代為操作期貨交易,告知蘇
鈺涵如何參考數字、如何選擇專家、如何避免選到不好的專
家、小心何種狀況等期貨服務業務,而經營、仲介及提供期
貨服務業務予蘇鈺涵。蘇鈺涵分別於99年5 月4 日及99年5
月31日,至華南商業銀行營業部(址設:臺北市中正區○○
○路○ 段38號),各匯款1 萬美金,共計2 萬美金至上開希
臘國際行帳戶中,並開立上開帳號AAA1129 及AAA1162 號帳
戶;另於99年6 月22日吳志剛要求蘇鈺涵給付期貨服務費共
計美金9000元整,內含帳戶操作管理費用美金3000元、電話
諮商費美金2000元、網路諮商費美金2500元及外出會面諮商
美金1500元。嗣因蘇鈺涵所投資之資金,利用專家模式操作
均於短期內發生虧損,甚至損失殆盡,報警處理而查悉上情
。
二、案經蘇鈺涵告訴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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陰陽中道 教化以正
大地龍蛇 卓然興盛
好人獨占世間福 手執干戈如破竹
黃藍黑白悉顯明 東北西南穀全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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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Suhail Hany
at 2016-06-24T04:57
at 2016-06-24T0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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