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公可以報扶養外孫嗎? - 所得稅
By Eartha
at 2013-05-06T11:40
at 2013-05-06T11:40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peggy1209 (peggy)》之銘言:
: 我目前在請育嬰假中 去年有收入 老公也有收入
: 不過因為我們的收入加起來要報稅繳的錢不多
: 所以想把小孩給我爸媽報(外公外婆) 我爸媽都有收入
: 小孩是去年出生的 戶口跟我一起
: 如果可以給外公報的話 需要把戶口遷去跟外公那邊嗎?
: 謝謝!!
外公扶養外孫在所得稅法第十七條中,是屬於外公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
類別(第一款第四目)的外孫,而在這個類別下審查扶養條件較其他類別
嚴謹(尤其現在又修掉這個類別的年齡限制)
高雄國稅局有一個行政規則: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其他親屬
或家屬」免稅額審查參考原則(http://ppt.cc/tjkS)
摘錄第一點:受扶養之其他親屬或家屬之父母有房地產或有固定所得者,
並非無自行扶養能力,剔除該受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免稅額。
這一點主要是建立在民法第五章的扶養順序、扶養義務及免除扶養義務等
規定。(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一目~第三目的扶養親屬,其實也可
以用第五章的規定來剔除,只是在沒有重複扶養爭議情況下,國稅局對此
三類之受扶養親屬比較不會主動去審查扶養義務及實際扶養。)
回歸原問題,在原PO夫妻有固定所得的情形下(扶養義務仍存在),讓外
公來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身分的外孫(無扶養義務存在,即便外公真的有
給錢,也會被視為基於人情義理下之援助,並非外公在履行其扶養外孫的
義務),被剔除的機率是很高的。
(也許國稅局審查人員沒注意到,也許審查人員另有大案子而懶得理,也
許其他國稅局有另外與高雄國稅局的審查原則不同之行政規則,也許個案
情況不同,以至於沒被剔除,但還是要小心)
-----------------------------------
綜合所得稅第十七條中”受扶養親屬”的四種類別:
一、直系尊親屬: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如父母、祖父母、
岳父母或公婆等),年滿六十歲,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
者。
二、子女:納稅義務人之子女未滿二十歲,或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
、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三、同胞兄弟、姊妹: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同胞兄弟、姊妹未滿二十歲
,或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
人扶養者。
四、其他親屬或家屬:納稅義務人其他親屬或家屬(如叔、伯、孫、甥、
姪等),合於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四條第四款(具家長家屬關係)及第
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
同居一家者),未滿二十歲,或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
礙或無謀生能力,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第四目)
首先要注意,直系尊親屬及直系卑親屬在報扶養上的差別
直系尊親屬不管親等結構,一律適用第一目之規定
直系卑親屬中子女適用第二目之規定,其他(爺扶養孫,外公扶養外孫,
繼父扶養未辦領養的子女等)都要用第四目”其他親屬或家屬”之規定,千
萬不要以為所有”直系親屬”在申報扶養上都可以一視同仁
P.S 另外例如直系尊親屬課稅年度所得額低於免稅額視為無謀生能力,在
直系卑親屬時就不適用(其他親等的也不適用)
--
: 我目前在請育嬰假中 去年有收入 老公也有收入
: 不過因為我們的收入加起來要報稅繳的錢不多
: 所以想把小孩給我爸媽報(外公外婆) 我爸媽都有收入
: 小孩是去年出生的 戶口跟我一起
: 如果可以給外公報的話 需要把戶口遷去跟外公那邊嗎?
: 謝謝!!
外公扶養外孫在所得稅法第十七條中,是屬於外公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
類別(第一款第四目)的外孫,而在這個類別下審查扶養條件較其他類別
嚴謹(尤其現在又修掉這個類別的年齡限制)
高雄國稅局有一個行政規則: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其他親屬
或家屬」免稅額審查參考原則(http://ppt.cc/tjkS)
摘錄第一點:受扶養之其他親屬或家屬之父母有房地產或有固定所得者,
並非無自行扶養能力,剔除該受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免稅額。
這一點主要是建立在民法第五章的扶養順序、扶養義務及免除扶養義務等
規定。(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一目~第三目的扶養親屬,其實也可
以用第五章的規定來剔除,只是在沒有重複扶養爭議情況下,國稅局對此
三類之受扶養親屬比較不會主動去審查扶養義務及實際扶養。)
回歸原問題,在原PO夫妻有固定所得的情形下(扶養義務仍存在),讓外
公來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身分的外孫(無扶養義務存在,即便外公真的有
給錢,也會被視為基於人情義理下之援助,並非外公在履行其扶養外孫的
義務),被剔除的機率是很高的。
(也許國稅局審查人員沒注意到,也許審查人員另有大案子而懶得理,也
許其他國稅局有另外與高雄國稅局的審查原則不同之行政規則,也許個案
情況不同,以至於沒被剔除,但還是要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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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所得稅第十七條中”受扶養親屬”的四種類別:
一、直系尊親屬: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如父母、祖父母、
岳父母或公婆等),年滿六十歲,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
者。
二、子女:納稅義務人之子女未滿二十歲,或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
、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三、同胞兄弟、姊妹: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同胞兄弟、姊妹未滿二十歲
,或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
人扶養者。
四、其他親屬或家屬:納稅義務人其他親屬或家屬(如叔、伯、孫、甥、
姪等),合於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四條第四款(具家長家屬關係)及第
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
同居一家者),未滿二十歲,或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
礙或無謀生能力,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第四目)
首先要注意,直系尊親屬及直系卑親屬在報扶養上的差別
直系尊親屬不管親等結構,一律適用第一目之規定
直系卑親屬中子女適用第二目之規定,其他(爺扶養孫,外公扶養外孫,
繼父扶養未辦領養的子女等)都要用第四目”其他親屬或家屬”之規定,千
萬不要以為所有”直系親屬”在申報扶養上都可以一視同仁
P.S 另外例如直系尊親屬課稅年度所得額低於免稅額視為無謀生能力,在
直系卑親屬時就不適用(其他親等的也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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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Kumar
at 2013-05-11T00:18
at 2013-05-11T0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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