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先進您好,有問題想請教:
我大伯在民國93年投保了兩張壽險,
第一份壽險
要保人: 大伯 (65歲)
被保險人: 大伯的兒子 (30歲)
受益人: 大伯的兒子
另一份壽險
要保人: 大伯
被保險人: 大伯的女兒 (29歲)
受益人: 大伯的女兒
每年都按時繳款一定金額,現在兩份壽險滿期,保險公司寄來生存給付通知書,
每份的給付金額為 4,800,000,兩份共 9,600,000
請問是否會有贈與稅的問題?
上網查詢 壽險生存給付的贈與稅問題,
有看到保險司認為不須課稅,稅務機關認為要課,似乎莫衷一是。
對於保險與課稅的相關問題實在搞不清楚,請各位不吝予以指點,
萬分感謝~
--
All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