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稅小精靈》大陸人士 2階段課稅 - 所得稅

By Doris
at 2005-05-16T1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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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稅小精靈》大陸人士 2階段課稅
■ 記者 陳美珍
兩岸交流頻繁,不管是台商到大陸經商,大陸人士因婚姻關係來台定居,或在台灣有所得
者,依照我國稅法規定,都要申報所得稅。
今年與往年不同的是,大陸人士有台灣地區所得,自93年3月1日以後,若在台居留期間一
年內超過183天者,就要被視為是居住者,需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不能再按10%扣繳率分
離課稅。
這是因為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修正後,已改變大陸人士的所得稅申報方式,
在新條例生效前,即93年2月29日之前,大陸人士有台灣地區所得,還是只需按10%扣繳率
繳稅即可;但3月1日以後的在台所得,就要看大陸人士當年度在台居留天數,決定是否需
要辦理結算申報。
簡單來說,大陸人士過去在台灣地區的報稅方式,長久以來與台灣地區居住者及外籍人士
都不相同。
但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正過後,大陸人士的報稅方式,若一年在台居留超過183天,就
要比照台灣地區居民辦理結算申報,不符合居住者條件者,則比照外籍人士的報稅方法,
按20%稅率分離課稅,免再辦理結算申報。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正大陸人士與企業的課稅新規定之後,財政部也針對新規定做成有關
大陸人士與企業在我國申報所得稅的補充性原則,包括:
一、大陸地區人民9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在台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滿183天者,其
93年3月1日至12月31日止的台灣地區來源所得,應依92年10月29日修正公布的台灣地區與
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5條規定,比照適用台灣地區人民適用的課稅規定,課徵93年度
綜合所得稅。
二、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93年1月1日起至2月29日止的台灣地區來源所
得,仍應適用92年10月29日修正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5條相關規定,
按規定的扣繳率就源扣繳,免辦理結算申報。
所以要將大陸地區居民93年在台所得分成二階段課稅,是因為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明訂,
新修正有關大陸地區人民與法人的課稅規定,自93年3月1日起實施。
基於實體從舊的法律適用原則,有關大陸地區人民在新法施行前的在台所得,即93年1月
及2月的所得,仍可延用舊法按10%稅率分離課稅。
在政府對大陸人士改變課稅規定之後,大陸地區民眾本人、或具有中華民國籍的納稅人
,其扶養親屬中有大陸人士時(如配偶或子女等),93年全年在台居留的實際天數,如
果超過183天,就要自行辦理結算申報,或與納稅人合併報稅,其1月及2月的在台所得,
按原法所訂10%的扣繳率課稅,3到12月的在台所得,則要合併申報。
(系列十二)
【2005/05/16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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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也是大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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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 陳美珍
兩岸交流頻繁,不管是台商到大陸經商,大陸人士因婚姻關係來台定居,或在台灣有所得
者,依照我國稅法規定,都要申報所得稅。
今年與往年不同的是,大陸人士有台灣地區所得,自93年3月1日以後,若在台居留期間一
年內超過183天者,就要被視為是居住者,需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不能再按10%扣繳率分
離課稅。
這是因為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修正後,已改變大陸人士的所得稅申報方式,
在新條例生效前,即93年2月29日之前,大陸人士有台灣地區所得,還是只需按10%扣繳率
繳稅即可;但3月1日以後的在台所得,就要看大陸人士當年度在台居留天數,決定是否需
要辦理結算申報。
簡單來說,大陸人士過去在台灣地區的報稅方式,長久以來與台灣地區居住者及外籍人士
都不相同。
但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正過後,大陸人士的報稅方式,若一年在台居留超過183天,就
要比照台灣地區居民辦理結算申報,不符合居住者條件者,則比照外籍人士的報稅方法,
按20%稅率分離課稅,免再辦理結算申報。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正大陸人士與企業的課稅新規定之後,財政部也針對新規定做成有關
大陸人士與企業在我國申報所得稅的補充性原則,包括:
一、大陸地區人民9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在台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滿183天者,其
93年3月1日至12月31日止的台灣地區來源所得,應依92年10月29日修正公布的台灣地區與
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5條規定,比照適用台灣地區人民適用的課稅規定,課徵93年度
綜合所得稅。
二、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93年1月1日起至2月29日止的台灣地區來源所
得,仍應適用92年10月29日修正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5條相關規定,
按規定的扣繳率就源扣繳,免辦理結算申報。
所以要將大陸地區居民93年在台所得分成二階段課稅,是因為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明訂,
新修正有關大陸地區人民與法人的課稅規定,自93年3月1日起實施。
基於實體從舊的法律適用原則,有關大陸地區人民在新法施行前的在台所得,即93年1月
及2月的所得,仍可延用舊法按10%稅率分離課稅。
在政府對大陸人士改變課稅規定之後,大陸地區民眾本人、或具有中華民國籍的納稅人
,其扶養親屬中有大陸人士時(如配偶或子女等),93年全年在台居留的實際天數,如
果超過183天,就要自行辦理結算申報,或與納稅人合併報稅,其1月及2月的在台所得,
按原法所訂10%的扣繳率課稅,3到12月的在台所得,則要合併申報。
(系列十二)
【2005/05/16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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