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地台租金收入 報稅問題 - 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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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把房屋的牆面出租作廣告招牌、或把頂樓租給行動電話業者設置基地台,同樣屬於房
屋租金所得,都要報繳租賃所得稅

房屋租賃所得所謂合理必要損耗費用可採列舉方式,可舉證申報之細項包括折舊、修理費
、地價稅、房屋稅及其附加捐、產物保險費及向金融機構借款購屋而出租之利息支出等。
房屋租賃所得若無法逐項舉證列報,則可直接以租金收入的百分之四十三為必要費用標準
而扣除,房東可以計算之後,自己決定要以何種方式申報。

『租賃所得』=『租金』+『押租金利息』-『合理而必要耗損及費用』

『租賃所得』×『適用稅率』=『租賃所得稅』

想請教高手 案例如下:

因為大樓並沒有成立管理委員會

所以行動電話業者把租金收入匯到我媽的帳戶 再把錢分給大家

問題來了 我媽是由我爸撫養的 這筆錢也是要報稅

1.這筆稅是記在我爸的綜合所得稅嗎? 還是另外申報一個"租賃所得稅"?

2.應該要扣除多少再分給大家?

假設

租金收入324000,爸爸的稅率20% (加了這筆錢也還在20%內),地點在桃園縣稅率14%

【解一】 記在我爸的綜合所得稅

租賃所得 184680 = (324000 + 0 ) - (324000 * 43%)

184680 * 20% = 36936

所以是扣除 36936 再分給大家對嗎?

【解二】 另外申報一個"租賃所得稅"

租賃所得 184680 = (324000 + 0 ) - (324000 * 43%)

租賃所得稅 = 184680 * 14% = 25855.2

所以是扣除 25855 再分給大家對嗎?

麻煩高手解惑 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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