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orsonplus (orson)》之銘言:
: 有一個...存在很久 一直想拿出來討論的問題
: 傳說中的"專利侵害鑑定要點",在我國並沒有強制的約束力,
: 迷一樣的位階...
是的..... 專利侵害鑑定要點 是智慧局呈送司法院
再函送各法院以供 "參考" 基本上沒有強制力
但是 由於大家都只玩這一套 而且 司法會"尊重"行政權
所以 除非法官想自己創一套新的規則
不然這也可以算是某種 "大家都認同的潛規則"
: 簡單講就是函文中的一個附件,對於均等論的解釋...
: 在不考慮其他因素,單純就 均等論 VS 先前技術
: 到底是要引用 均等論成立->被告主張先前技術組卻
: 如:待鑑定對象適用「均等論」,且適用「先前技術阻卻」,
: 應判斷待鑑定對象未落入專利權範圍。
: 此種判斷的結果是均等成立,且先前技術阻卻成立,不侵權。
: 還是引用日本式均等要件...之要件4
: 「4.対象製品が,特許発明の特許出願時における公知技術と同一
: または当業者がこれから出願時に容易に推考できたものでは
: ないこと,」 (最高裁平成10年2月24日第三小法廷判決)
: 意思就是...
: 待鑑定物與發明專利申請時(前?)的公知技術相同;
: 或為該行業者依申請當時之公知技術能夠輕易推知者。
: 換言之,在同樣的情況下,會先導入前技術的來對專利範圍進行判斷,
: 而結果是先前技術阻卻成立,均等不成立,不侵權。
: 雖然結果都是不侵權,
: 但是認定起來...一個是屬於均等物、一個不屬於均等物,
: 這是一均各表嘛?
專利侵害鑑定要點第 14 頁
(一)「先前技術阻卻」之意義
「先前技術」係涵蓋申請日(主張優先權者,則為優先權日)之前所有能為公眾得知之
資訊,不限於世界上任何地方、任何語言或任何形式,例如書面、電子、網際網路、
口頭、展示或使用等。先前技術屬於公共財,任何人均可使用,不容許專利權人藉「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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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論」擴張而涵括先前技術。因此,「先前技術阻卻」得為「均等論」之阻卻事由。
~~~~~~~~~~~~~~~~~~~~~~~~
因此 由此段觀之 先前技術阻卻 不是使得均等不成立
而是 因為均等範圍過大而涵括先前技術 所以將均等範圍縮小
進而使得待鑑定物(因為要主張待鑑定物等同習知技藝)不再落入系爭專利範圍
而因此獲致不侵權的結論....
個人看法是這樣......僅供板大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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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一個...存在很久 一直想拿出來討論的問題
: 傳說中的"專利侵害鑑定要點",在我國並沒有強制的約束力,
: 迷一樣的位階...
是的..... 專利侵害鑑定要點 是智慧局呈送司法院
再函送各法院以供 "參考" 基本上沒有強制力
但是 由於大家都只玩這一套 而且 司法會"尊重"行政權
所以 除非法官想自己創一套新的規則
不然這也可以算是某種 "大家都認同的潛規則"
: 簡單講就是函文中的一個附件,對於均等論的解釋...
: 在不考慮其他因素,單純就 均等論 VS 先前技術
: 到底是要引用 均等論成立->被告主張先前技術組卻
: 如:待鑑定對象適用「均等論」,且適用「先前技術阻卻」,
: 應判斷待鑑定對象未落入專利權範圍。
: 此種判斷的結果是均等成立,且先前技術阻卻成立,不侵權。
: 還是引用日本式均等要件...之要件4
: 「4.対象製品が,特許発明の特許出願時における公知技術と同一
: または当業者がこれから出願時に容易に推考できたものでは
: ないこと,」 (最高裁平成10年2月24日第三小法廷判決)
: 意思就是...
: 待鑑定物與發明專利申請時(前?)的公知技術相同;
: 或為該行業者依申請當時之公知技術能夠輕易推知者。
: 換言之,在同樣的情況下,會先導入前技術的來對專利範圍進行判斷,
: 而結果是先前技術阻卻成立,均等不成立,不侵權。
: 雖然結果都是不侵權,
: 但是認定起來...一個是屬於均等物、一個不屬於均等物,
: 這是一均各表嘛?
專利侵害鑑定要點第 14 頁
(一)「先前技術阻卻」之意義
「先前技術」係涵蓋申請日(主張優先權者,則為優先權日)之前所有能為公眾得知之
資訊,不限於世界上任何地方、任何語言或任何形式,例如書面、電子、網際網路、
口頭、展示或使用等。先前技術屬於公共財,任何人均可使用,不容許專利權人藉「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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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論」擴張而涵括先前技術。因此,「先前技術阻卻」得為「均等論」之阻卻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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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 由此段觀之 先前技術阻卻 不是使得均等不成立
而是 因為均等範圍過大而涵括先前技術 所以將均等範圍縮小
進而使得待鑑定物(因為要主張待鑑定物等同習知技藝)不再落入系爭專利範圍
而因此獲致不侵權的結論....
個人看法是這樣......僅供板大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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