均等論 - 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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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orsonplus (orson)》之銘言:
: 有一個...存在很久 一直想拿出來討論的問題
: 傳說中的"專利侵害鑑定要點",在我國並沒有強制的約束力,
: 迷一樣的位階...

是的..... 專利侵害鑑定要點 是智慧局呈送司法院

再函送各法院以供 "參考" 基本上沒有強制力

但是 由於大家都只玩這一套 而且 司法會"尊重"行政權

所以 除非法官想自己創一套新的規則

不然這也可以算是某種 "大家都認同的潛規則"

: 簡單講就是函文中的一個附件,對於均等論的解釋...
: 在不考慮其他因素,單純就 均等論 VS 先前技術
: 到底是要引用 均等論成立->被告主張先前技術組卻
: 如:待鑑定對象適用「均等論」,且適用「先前技術阻卻」,
: 應判斷待鑑定對象未落入專利權範圍。
: 此種判斷的結果是均等成立,且先前技術阻卻成立,不侵權。
: 還是引用日本式均等要件...之要件4
: 「4.対象製品が,特許発明の特許出願時における公知技術と同一
: または当業者がこれから出願時に容易に推考できたものでは
: ないこと,」 (最高裁平成10年2月24日第三小法廷判決)
: 意思就是...
: 待鑑定物與發明專利申請時(前?)的公知技術相同;
: 或為該行業者依申請當時之公知技術能夠輕易推知者。
: 換言之,在同樣的情況下,會先導入前技術的來對專利範圍進行判斷,
: 而結果是先前技術阻卻成立,均等不成立,不侵權。
: 雖然結果都是不侵權,
: 但是認定起來...一個是屬於均等物、一個不屬於均等物,
: 這是一均各表嘛?

專利侵害鑑定要點第 14 頁

(一)「先前技術阻卻」之意義

「先前技術」係涵蓋申請日(主張優先權者,則為優先權日)之前所有能為公眾得知之
資訊,不限於世界上任何地方、任何語言或任何形式,例如書面、電子、網際網路、
口頭、展示或使用等。先前技術屬於公共財,任何人均可使用,不容許專利權人藉「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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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論」擴張而涵括先前技術。因此,「先前技術阻卻」得為「均等論」之阻卻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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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 由此段觀之 先前技術阻卻 不是使得均等不成立

而是 因為均等範圍過大而涵括先前技術 所以將均等範圍縮小

進而使得待鑑定物(因為要主張待鑑定物等同習知技藝)不再落入系爭專利範圍

而因此獲致不侵權的結論....

個人看法是這樣......僅供板大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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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Iris avatarIris2011-06-15
這就是我把日本均等5要件 拿出來對比的原因啊 XD
Queena avatarQueena2011-06-19
嗯.... 所以我覺得這有點法制排除的感覺.....
Jessica avatarJessica2011-06-22
而且很可能涉及舉證責任在誰的問題
Suhail Hany avatarSuhail Hany2011-06-23
......
Olga avatarOlga2011-06-28
侵害鑑定要點或(前基準)有碰過的都應該爛熟
Agatha avatarAgatha2011-07-02
最高法院曾民事裁判:「法院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不得
違背論理及經驗法則」 專利侵害鑑定要點是屬於經驗法則 當初
撰寫人有資深審查官、或專家等等 所以就算法官想自己創一套
Connor avatarConnor2011-07-06
新的 可能也不行 因此專利侵害鑑定要點基本上"並不是"沒有
強制力 補充一下K大可能露了這3個字
Hedda avatarHedda2011-07-11
Frederic avatarFrederic2011-07-13
關於我們法官都只看"法條"來解釋?
應該不全是這樣吧 並非判決不如我意 就是法官不公 或是法官
Edwina avatarEdwina2011-07-15
都只看法條 也有可能雙方在庭上的攻防 該贏的一方因為論述
很差而變成敗訴 在專利訴訟案 若K大參與經驗還不夠全面
就不該一概而論 智財法官就算專利經驗可能不如審查官多
但也可以獲得審查官或技審官的協助 其實K大可以
Quanna avatarQuanna2011-07-16
舉出實證或判決是哪些法官都只看法條? 會比較有說服力 也比
較不會攻擊到全部的法官
Isabella avatarIsabella2011-07-20
要點不是經驗法則拉, 行政規則,當然對法院無拘束力,但也無
Edith avatarEdith2011-07-24
關法官的經驗XX與否,無拘束力並不代表不採用..
Quintina avatarQuintina2011-07-27
另外,鑑定報告..跟鑑定要點是不同...勿混用
Edward Lewis avatarEdward Lewis2011-07-30
還有法官很優秀,至少智財法院的..不要亂講恐龍,
Yuri avatarYuri2011-08-03
就算要講這種話,請你處理過訴訟案上過法院在討論,
Valerie avatarValerie2011-08-06
non-infringrment:practice prior art
Belly avatarBelly2011-08-06
專利銅杯,待鑑定物金杯,均等論金屬杯,先前技術阻卻銀杯
Rae avatarRae2011-08-11
F大一句說明了侵權的三大原則 XD
Gary avatarGary2011-08-13
P 大說的是 智財法院的法官 都超超超優秀...
Sandy avatarSandy2011-08-17
主觀的推文 就允許我刪掉 犯不著又莫名樹敵.....
Bennie avatarBennie2011-08-21
(幸好自己的文 還可以毀屍滅跡....)
Mary avatarMary2011-08-21
k大 你刪的文 我有備份 你的言論這樣已經算公開了 :)
Kama avatarKama2011-08-22
:~~~~~~~( 不要嚇我.....
Jake avatarJake2011-08-25
其實也沒差啦....法官當然超優秀 不然怎麼當到法官...
Dorothy avatarDorothy2011-08-27
只是要作到好一個好法官 只是優秀是不夠的...
Steve avatarSteve2011-08-28
智財法院成立也快三年了....外界的批評 聽進去多少了..
Skylar Davis avatarSkylar Davis2011-09-01
就留給世人評斷吧.......
Skylar DavisLinda avatarSkylar DavisLinda2011-09-03
K大不用緊張 XD 哈
Emma avatarEmma2011-09-06
其他案件另當別論 但如果專利案件的事實給陪審團認定的話
Daniel avatarDaniel2011-09-10
我不覺得有比較好阿
Regina avatarRegina2011-09-11
小弟認為「鑑定要點」,僅有影響力,沒有強制力。因為「鑑
Frederica avatarFrederica2011-09-15
定要點」的內容,有時會違民經驗法則及倫理。
Jessica avatarJessica2011-09-16
若「鑑定要點」沒有融合任何國內外審查經驗、方法或規則
它應該就不是經驗法則 至於違民經驗法則?因專利的遊戲規
則不是民間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