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2如下所述
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於再移轉第三人時,
以該土地第一次贈與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
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如果今天陳先生於民國50.5.5取得土地,陳先生於88.8.8將土地贈送與陳夫人
,然96.1.1時候兩人離婚,陳夫人變成李夫人,李夫人同年年中又把土地贈送與
李先生,最後在97年中李先生把土地出售給A
想請問一下這樣原地價要從哪一時間算起阿?
28-2文中的第一次贈與前的原規定地價要怎解釋?
謝謝各位大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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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於再移轉第三人時,
以該土地第一次贈與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
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如果今天陳先生於民國50.5.5取得土地,陳先生於88.8.8將土地贈送與陳夫人
,然96.1.1時候兩人離婚,陳夫人變成李夫人,李夫人同年年中又把土地贈送與
李先生,最後在97年中李先生把土地出售給A
想請問一下這樣原地價要從哪一時間算起阿?
28-2文中的第一次贈與前的原規定地價要怎解釋?
謝謝各位大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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