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辦理房貸業務以擁有房地完整產權基礎為大宗。
這兩天接到一個case:
某客戶A持有甲持分不動產(土地、建物各1/8),
之後與其他共有人向法院提出共有物之裁判分割。
甲不動產幾經拍賣終於拍定,由於價格相當便宜,
A客戶便想主張共有人優先承買權,將剩下的7/8買下。
像是這樣的case,不知道各家行庫的承作意願和方式為何?
本主題請在公開板面討論,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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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天接到一個case:
某客戶A持有甲持分不動產(土地、建物各1/8),
之後與其他共有人向法院提出共有物之裁判分割。
甲不動產幾經拍賣終於拍定,由於價格相當便宜,
A客戶便想主張共有人優先承買權,將剩下的7/8買下。
像是這樣的case,不知道各家行庫的承作意願和方式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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