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借名登記釀大禍 差點要不回還要繳稅 - 稅務
By Lily
at 2022-09-09T11:01
at 2022-09-09T11:01
Table of Contents
土地借名登記釀大禍 差點要不回還要繳稅
2022-09-08 21:07 經濟日報/ 記者 陳姿穎/即時報導
https://reurl.cc/W18x3e
情境示意圖。圖/Ingimage
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生前將土地借名登記在他人名下,若死亡後經由法院判決,屬
於過世者財產,繼承人必須將該筆土地以「土地登記返還請求權」財產併入遺產, 自判
決確定日起六個月內補報遺產稅。
北區國稅局說明,被繼承人生前將購買的公共設施保留地,借名登記在其他人名下,雖然
在死亡後經法院判決應返還給繼承人,不過被繼承人死亡時,並未取得不動產權,所以依
《民法》第758條第1項規定,不動產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時,需經登
記才會生效,因此被繼承人所遺留的是請求土地移轉登記的債權,並非不動產權,所以繼
承人無法依《都市計畫法》第50條,公共設施保留地免徵遺產稅的適用。
國稅局官員舉例,甲先生在2020年1月死亡,法院在2021年5月6日確定判決,甲先生的子
女在2021年7月28日補申報甲先生留下的借名登記土地,並主張同額增列公共設施保留地
扣除額,北區國稅局解釋,甲先生死亡時並未取得該土地所有權,所遺留的是請求土地登
記返還的債權,所以課稅標的為「土地登記返還請求權」並非「土地」,所以繼承的公共
設施保留地無法使用扣除額,要以土地現值計算。
另外,北區國稅局提醒,被繼承人死亡多年後,經法院判決確定為其所遺財產,遺產稅納
稅義務人應自判決確定日起六個月內補申報遺產稅,像是,甲先生在2020年死亡,法院在
2021年5月6日始判決確定,那麼甲先生的繼承人應在2021年11月5日前補申報該筆遺產,
繼承人如果沒有依法申報,將導致補稅處罰。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6599466?from=udn-catelistnews_ch2
--
2022-09-08 21:07 經濟日報/ 記者 陳姿穎/即時報導
https://reurl.cc/W18x3e
情境示意圖。圖/Ingimage
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生前將土地借名登記在他人名下,若死亡後經由法院判決,屬
於過世者財產,繼承人必須將該筆土地以「土地登記返還請求權」財產併入遺產, 自判
決確定日起六個月內補報遺產稅。
北區國稅局說明,被繼承人生前將購買的公共設施保留地,借名登記在其他人名下,雖然
在死亡後經法院判決應返還給繼承人,不過被繼承人死亡時,並未取得不動產權,所以依
《民法》第758條第1項規定,不動產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時,需經登
記才會生效,因此被繼承人所遺留的是請求土地移轉登記的債權,並非不動產權,所以繼
承人無法依《都市計畫法》第50條,公共設施保留地免徵遺產稅的適用。
國稅局官員舉例,甲先生在2020年1月死亡,法院在2021年5月6日確定判決,甲先生的子
女在2021年7月28日補申報甲先生留下的借名登記土地,並主張同額增列公共設施保留地
扣除額,北區國稅局解釋,甲先生死亡時並未取得該土地所有權,所遺留的是請求土地登
記返還的債權,所以課稅標的為「土地登記返還請求權」並非「土地」,所以繼承的公共
設施保留地無法使用扣除額,要以土地現值計算。
另外,北區國稅局提醒,被繼承人死亡多年後,經法院判決確定為其所遺財產,遺產稅納
稅義務人應自判決確定日起六個月內補申報遺產稅,像是,甲先生在2020年死亡,法院在
2021年5月6日始判決確定,那麼甲先生的繼承人應在2021年11月5日前補申報該筆遺產,
繼承人如果沒有依法申報,將導致補稅處罰。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6599466?from=udn-catelistnews_ch2
--
Tags:
稅務
All Comments
Related Posts
債務人房屋稅籍證明 債權人不得申請查調
By Caitlin
at 2022-09-08T09:20
at 2022-09-08T09:20
人氣小吃店 要開發票
By Frederica
at 2022-09-08T09:18
at 2022-09-08T09:18
已完稅的外幣收入 換回台幣還須算損益嗎?
By Franklin
at 2022-09-07T09:57
at 2022-09-07T09:57
民宅架設太陽能板 有條件免徵房屋稅
By Liam
at 2022-09-07T09:17
at 2022-09-07T09:17
已完稅的外幣收入 換回台幣還須算損益嗎?
By Kumar
at 2022-09-07T01:44
at 2022-09-07T0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