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說國定假日加班免稅限公家機關? - 稅務
By Kumar
at 2009-05-17T09:47
at 2009-05-17T0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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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medaella (蠟炬成灰累死肝)》之銘言:
: 我請公司幫我重做扣繳憑單
: 因為他沒把加班費(時薪*1.33 or *1.66) 以及國定假日上班的薪資扣除
: 我還從財政部網站稅務宣導手冊直接印了完整的說明
: http://www.etax.nat.gov.tw/wSite/ct?xItem=21208&ctNode=11175
: 結果公司主管堅持要親自打去國稅局問
: 問了三次三次都跟他說 國定假日這部份不是人人有
: 只有公家機關可以報
: 而且只有十天是能報的 不是勞基法規定裡的那十九天
: 我非常傻眼
: 因為我的工作根本不管你是要看龍舟比賽還是去慈湖上香或想賞月都得照做
: 而且沒有改休(依 182法定工時+46延長工時 在規範上班時數)
: 所這一報會差非常多
: 請問我是不是該親自去一趟國稅局請他們白紙黑字寫給我然後我拿去公司給主管
: 還是我直接列舉檢舉公司就可以了
: 謝謝不吝賜教~~十分感激~~~
針對扣繳單位經常忽視「加班費免納所得稅」規定,損及勞工朋友權益,
財政部賦稅署特別發布新聞稿說明相關規定:
《賦稅》2009/5/6《個人支領符合規定標準之加班費免納所得稅》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據反映部分雇主因不諳規定,誤將免稅加班費計入員工薪資所得
課稅,該署計對加班費徵免所得稅規定特予說明,俾正確適用。
財政部74年5月29日台財稅第16713號函規定,公私營事業員工,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
規定「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及第32條規定「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限度內支領
之加班費,可免納所得稅;另員工為雇主之目的,於國定假日、例假日、特別休假日
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加班費,其金額符合前述規定標準範圍以內者,免納所得稅,其加
班時數,不計入「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之內。
財政部74年11月13日台財稅第24778號函規定,機關、團體、公、私營事業員工為雇主
之目的,於發生颱風及其他天然災害,經主管機關公布該地區為「放假日」,仍照常
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加班費,其金額符合規定標準範圍以內者,免納所得稅,其加班時
數,不計入「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之內。
財政部81年5月18日台財稅第810124458號函規定,雇主規定員工每週工作5日或5日半
,而員工為雇主之目的,於例假日執行職務支領之加班費,其金額符合勞工基準法第
24條規定標準者,其加班時數,不計入「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之內。
該署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為雇主之目的,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加
班費不超過規定標準者,免列為薪資。財政部爰參採勞動基準法第24條及第32條之規
定,規範加班費之免稅範圍。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
延長工作時間在2個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1/3以上;再延長工作時間
在2個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2/3以上;依第32條第3項規定,延長工
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之。同法第32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雇主延
長勞工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但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延長之工
作時間不受時數限制。
該署進一步說明,依照上開規定,勞工平日加班支領之加班費,如每月加班總時數不
超過46小時,且其金額符合前述勞動基準法規定標準者,可免納所得稅。另勞工於國
定假日、例假日、特別休假日、颱風及其他天然災害之放假日加班支領之加班費,其
金額符合前述勞動基準法規定標準者,則其加班時數不計入前述每月加班總時數46小
時,亦免納所得稅。
該署呼籲,雇主如有將員工符合免稅規定之加班費誤計入渠等薪資所得情事,應儘速
向所轄國稅局辦理更正,以維員工權益。
http://www.mof.gov.tw/ct.asp?xItem=51219&ctNode=657&mp=1
========================================================
原po的老闆可能太過執著於人事行政局所定的公務員上班假日表,把單純的勞工加班
和公務員的問題糾纏在一起,且該詢問電話又是老闆打去噜的,誰知道事後詮釋時,
是否又被斷章取義?
建議原po,您就告訴會計,這則新聞稿可是立法委員在立法院質詢財政部長,提及有
許多私人公司的老闆和會計搞不清楚,損及勞工朋友權益;因此,賦稅署緊急發布新
聞稿,同時通令各地區國稅局,務必加強宣導澄清觀念。基本上,就是適用《勞動基
準法》第24條及第32條之規定,很單純,千萬別再硬坳。
看來,....................................................................
--
: 我請公司幫我重做扣繳憑單
: 因為他沒把加班費(時薪*1.33 or *1.66) 以及國定假日上班的薪資扣除
: 我還從財政部網站稅務宣導手冊直接印了完整的說明
: http://www.etax.nat.gov.tw/wSite/ct?xItem=21208&ctNode=11175
: 結果公司主管堅持要親自打去國稅局問
: 問了三次三次都跟他說 國定假日這部份不是人人有
: 只有公家機關可以報
: 而且只有十天是能報的 不是勞基法規定裡的那十九天
: 我非常傻眼
: 因為我的工作根本不管你是要看龍舟比賽還是去慈湖上香或想賞月都得照做
: 而且沒有改休(依 182法定工時+46延長工時 在規範上班時數)
: 所這一報會差非常多
: 請問我是不是該親自去一趟國稅局請他們白紙黑字寫給我然後我拿去公司給主管
: 還是我直接列舉檢舉公司就可以了
: 謝謝不吝賜教~~十分感激~~~
針對扣繳單位經常忽視「加班費免納所得稅」規定,損及勞工朋友權益,
財政部賦稅署特別發布新聞稿說明相關規定:
《賦稅》2009/5/6《個人支領符合規定標準之加班費免納所得稅》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據反映部分雇主因不諳規定,誤將免稅加班費計入員工薪資所得
課稅,該署計對加班費徵免所得稅規定特予說明,俾正確適用。
財政部74年5月29日台財稅第16713號函規定,公私營事業員工,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
規定「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及第32條規定「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限度內支領
之加班費,可免納所得稅;另員工為雇主之目的,於國定假日、例假日、特別休假日
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加班費,其金額符合前述規定標準範圍以內者,免納所得稅,其加
班時數,不計入「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之內。
財政部74年11月13日台財稅第24778號函規定,機關、團體、公、私營事業員工為雇主
之目的,於發生颱風及其他天然災害,經主管機關公布該地區為「放假日」,仍照常
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加班費,其金額符合規定標準範圍以內者,免納所得稅,其加班時
數,不計入「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之內。
財政部81年5月18日台財稅第810124458號函規定,雇主規定員工每週工作5日或5日半
,而員工為雇主之目的,於例假日執行職務支領之加班費,其金額符合勞工基準法第
24條規定標準者,其加班時數,不計入「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之內。
該署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為雇主之目的,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加
班費不超過規定標準者,免列為薪資。財政部爰參採勞動基準法第24條及第32條之規
定,規範加班費之免稅範圍。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
延長工作時間在2個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1/3以上;再延長工作時間
在2個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2/3以上;依第32條第3項規定,延長工
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之。同法第32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雇主延
長勞工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但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延長之工
作時間不受時數限制。
該署進一步說明,依照上開規定,勞工平日加班支領之加班費,如每月加班總時數不
超過46小時,且其金額符合前述勞動基準法規定標準者,可免納所得稅。另勞工於國
定假日、例假日、特別休假日、颱風及其他天然災害之放假日加班支領之加班費,其
金額符合前述勞動基準法規定標準者,則其加班時數不計入前述每月加班總時數46小
時,亦免納所得稅。
該署呼籲,雇主如有將員工符合免稅規定之加班費誤計入渠等薪資所得情事,應儘速
向所轄國稅局辦理更正,以維員工權益。
http://www.mof.gov.tw/ct.asp?xItem=51219&ctNode=657&m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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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po的老闆可能太過執著於人事行政局所定的公務員上班假日表,把單純的勞工加班
和公務員的問題糾纏在一起,且該詢問電話又是老闆打去噜的,誰知道事後詮釋時,
是否又被斷章取義?
建議原po,您就告訴會計,這則新聞稿可是立法委員在立法院質詢財政部長,提及有
許多私人公司的老闆和會計搞不清楚,損及勞工朋友權益;因此,賦稅署緊急發布新
聞稿,同時通令各地區國稅局,務必加強宣導澄清觀念。基本上,就是適用《勞動基
準法》第24條及第32條之規定,很單純,千萬別再硬坳。
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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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Frederica
at 2009-05-21T21:29
at 2009-05-21T21:29
By Una
at 2009-05-25T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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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Quintina
at 2009-05-27T2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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