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多扣補稅金額 - 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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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十月初收到98年補稅核定書,核定書中明列一筆漏報租賃收入,

才導致此次核定補稅的通知。


此租賃收入的所在地址的房屋權,早已在95年11月份買賣移轉,

所以已經撥電話向國稅局提出更正上訴,近日會再前往國稅局攜帶申請書跟文件。


現在要請問的是,因為漏報租賃收入而遭受補稅通知此次是第二次,

前一次繳納補稅金額腦袋記錯時間,還真的以為是在我們還擁有房屋權時漏報,

但是現在一查,上次繳納補稅金額的年度,房屋權人早就不是我們了,

那這樣若申請前次補稅金額的退還,稅務單位是否按計利息歸還呢?

還是僅有按照當時所補繳的金額實發退還?

因為我看一些漏繳所得稅的都要被加計利息補繳,那這樣他們錯誤多扣補稅= =

是不是也應該要加計利息退還呢.................請教版上能解惑之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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