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票期貨業務員違規暫停業務 1個月 - 期貨

By Aaliyah
at 2008-10-21T22:52
at 2008-10-21T22:52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ckcck (ckcck)》之銘言:
: 1.原文連結:
: http://tw.stock.yahoo.com/news_content/url/d/a/081021/1/16vbk.html
: 2.內容:
: (中央社記者潘智義台北2008年10月21日電)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今天表
: 示,國票期貨業務員劉展宏,利用其在網際網路設立部落格,向期貨交易人或不特定多數
: 人提供有關美國盤勢、我國台指期貨未來上漲或下跌判斷或買賣策略建議,已違反期貨管
: 理法令,依規定,命令國票期貨停止劉展宏 1個月業務執行。
: 3.心得/評論:
: 這樣就要停業 那那些投顧老豬和板上的戰神... 不就要小心一點了
http://0rz.tw/694TO
簡單的說 營業員大部分的情形都不能做
期貨商從事期貨交易,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對於期貨交易所傳輸之交易資訊,予以隱匿或變更。
二、向委託人或不特定多數人推介特定種類之期貨交易,或提供上漲或下
跌之判斷,以勸誘從事不必要﹑不合理之買賣。
三、於其本公司或其分支機構之營業場所外﹐直接或間接設置固定場所從
事與期貨交易人簽訂受託契約。但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四、於其本公司或其分支機構之營業場所外﹐直接或間接設置固定場所接
受委託人從事期貨交易之委託。
五、挪用委託人款項、有價證券。
六、代委託人保管款項、印鑑或存摺。但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
七、與委託人有借貸款項或為借貸款項之媒介情事。
八、擅改買賣委託書、買賣報告書或其他單據之時間戳記。
九、為委託人從事之期貨交易數量或持有部位,超過期貨交易法令之限制
數額。
十、提供帳戶供期貨委託人交易。
十一、未經核准接受全權委託代為決定種類、數量、價格之期貨交易。
十二、利用委託人帳戶或名義買賣期貨交易。
十三、未依委託人委託事項或條件從事交易。
十四、未經委託人授權而擅自為其進行期貨交易。
十五、對委託人作獲利之保證、約定分享利益、共同分擔損失,或以分期
付款方式接受委託買賣。
十六、代理他人開戶或從事期貨交易。但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
十七、招攬、媒介、促銷未經主管機關依期貨交易法第五條公告之期貨交
易契約。
十八、以詐欺、脅迫或其他不正當方式與委託人簽訂受託契約。
十九、以任何方式向委託人提供建議買賣訊息;但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
不在此限。
二十、利用業務關係得知之訊息,為自己或提供他人從事期貨交易。
二十一、利用非公司受雇人從事期貨交易有關業務。
二十二、製作或協助他人製作不實之期貨相關交易紀錄。
二十三、違反全國期貨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訂定之自律規範。
二十四、其他違反期貨管理法令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為或不得為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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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原文連結:
: http://tw.stock.yahoo.com/news_content/url/d/a/081021/1/16vbk.html
: 2.內容:
: (中央社記者潘智義台北2008年10月21日電)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今天表
: 示,國票期貨業務員劉展宏,利用其在網際網路設立部落格,向期貨交易人或不特定多數
: 人提供有關美國盤勢、我國台指期貨未來上漲或下跌判斷或買賣策略建議,已違反期貨管
: 理法令,依規定,命令國票期貨停止劉展宏 1個月業務執行。
: 3.心得/評論:
: 這樣就要停業 那那些投顧老豬和板上的戰神... 不就要小心一點了
http://0rz.tw/694TO
簡單的說 營業員大部分的情形都不能做
期貨商從事期貨交易,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對於期貨交易所傳輸之交易資訊,予以隱匿或變更。
二、向委託人或不特定多數人推介特定種類之期貨交易,或提供上漲或下
跌之判斷,以勸誘從事不必要﹑不合理之買賣。
三、於其本公司或其分支機構之營業場所外﹐直接或間接設置固定場所從
事與期貨交易人簽訂受託契約。但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四、於其本公司或其分支機構之營業場所外﹐直接或間接設置固定場所接
受委託人從事期貨交易之委託。
五、挪用委託人款項、有價證券。
六、代委託人保管款項、印鑑或存摺。但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
七、與委託人有借貸款項或為借貸款項之媒介情事。
八、擅改買賣委託書、買賣報告書或其他單據之時間戳記。
九、為委託人從事之期貨交易數量或持有部位,超過期貨交易法令之限制
數額。
十、提供帳戶供期貨委託人交易。
十一、未經核准接受全權委託代為決定種類、數量、價格之期貨交易。
十二、利用委託人帳戶或名義買賣期貨交易。
十三、未依委託人委託事項或條件從事交易。
十四、未經委託人授權而擅自為其進行期貨交易。
十五、對委託人作獲利之保證、約定分享利益、共同分擔損失,或以分期
付款方式接受委託買賣。
十六、代理他人開戶或從事期貨交易。但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
十七、招攬、媒介、促銷未經主管機關依期貨交易法第五條公告之期貨交
易契約。
十八、以詐欺、脅迫或其他不正當方式與委託人簽訂受託契約。
十九、以任何方式向委託人提供建議買賣訊息;但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
不在此限。
二十、利用業務關係得知之訊息,為自己或提供他人從事期貨交易。
二十一、利用非公司受雇人從事期貨交易有關業務。
二十二、製作或協助他人製作不實之期貨相關交易紀錄。
二十三、違反全國期貨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訂定之自律規範。
二十四、其他違反期貨管理法令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為或不得為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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