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權利金有扣繳但逾期申報..會罰錢? - 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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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Oliver
at 2009-03-08T02:21
at 2009-03-08T02:21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CLOVEF1314 (過去的甜蜜太過深刻...)》之銘言:
: 請教各位:
: 公司有支付國外的公司權利金,有去繳扣繳稅額了,
: 但我一時疏忽未在十日內至國稅局申報,請問一定會罰錢嗎?
: 今天去申報時有問一下稅務員,他說是罰應扣繳稅額的5%....
: 20幾萬的5%...一萬多的罰金@@...這樣合理嗎...
: 有繳扣繳只是晚幾天申報就要罰那麼多....
: >"<...我才剛進公司阿...有法可以能讓罰金降到最低嗎....
: 希望有人可以教教著急的我....感激...
一、適用法條:所得稅法第114條 第1項 第2款
扣繳義務人如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分別依各該款規定處罰:
二 扣繳義務人已依本法扣繳稅款,而未依第九十二條規定之期限按實填 (行為罰)
報或填發扣繳憑單者,除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外,應按扣繳稅額處百
分之二十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萬二千五百元,最低不得少於一
千五百元;逾期自動申報或填發者,減半處罰。經稽徵機關限期責令
補報或填發扣繳憑單,扣繳義務人未依限按實補報或填發者,應按扣
繳稅額處三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四萬五千元,最低不得少於三
千元。
二、討論可否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自動補報補繳免罰:
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
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
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左列之處罰一律免除......
一 本法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五條之處罰。
二 各稅法所定關於逃漏稅之處罰。
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 1係針對各稅法規定之漏稅罰有其適用,
本例違反之內容係屬行為罰而非漏稅罰,應無自動補報補繳之適用。
***************************************
「已依法扣繳稅款而未依限或未按實填報或填發扣繳憑單」
扣繳義務人未依規定扣取稅款,於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自動補扣並
加計利息一併繳納,固可免受未依規定扣繳之處罰;惟其未依所得稅法第92條規
定期限申報扣繳憑單或逾限始自動補報,仍應依同法第114條第2款規定處罰。
(財政部77年12月19日台財稅第770392683號函)
http://www.mof.gov.tw/ct.asp?xItem=32523&ctNode=407&mp=1
http://0rz.tw/JY18c
***************************************
三、解決方案:
爰引所得稅法114條「逾期自動申報或填發者,減半處罰。」及
「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處罰最高不得超過11,250元。
承辦員引用的法條是否合理正確,處罰金額是否較低?這點因資訊不足而無法判斷。
惟按你所說的內容,係屬「已扣繳而未於給付之日起10日內申報」,裁罰上限為22,500元
;又你是自動補報,裁罰上限應減為11,250元。如實際裁罰稅額超過上線,請依上述條文
爭取應有之權利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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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教各位:
: 公司有支付國外的公司權利金,有去繳扣繳稅額了,
: 但我一時疏忽未在十日內至國稅局申報,請問一定會罰錢嗎?
: 今天去申報時有問一下稅務員,他說是罰應扣繳稅額的5%....
: 20幾萬的5%...一萬多的罰金@@...這樣合理嗎...
: 有繳扣繳只是晚幾天申報就要罰那麼多....
: >"<...我才剛進公司阿...有法可以能讓罰金降到最低嗎....
: 希望有人可以教教著急的我....感激...
一、適用法條:所得稅法第114條 第1項 第2款
扣繳義務人如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分別依各該款規定處罰:
二 扣繳義務人已依本法扣繳稅款,而未依第九十二條規定之期限按實填 (行為罰)
報或填發扣繳憑單者,除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外,應按扣繳稅額處百
分之二十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萬二千五百元,最低不得少於一
千五百元;逾期自動申報或填發者,減半處罰。經稽徵機關限期責令
補報或填發扣繳憑單,扣繳義務人未依限按實補報或填發者,應按扣
繳稅額處三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四萬五千元,最低不得少於三
千元。
二、討論可否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自動補報補繳免罰:
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
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
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左列之處罰一律免除......
一 本法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五條之處罰。
二 各稅法所定關於逃漏稅之處罰。
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 1係針對各稅法規定之漏稅罰有其適用,
本例違反之內容係屬行為罰而非漏稅罰,應無自動補報補繳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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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依法扣繳稅款而未依限或未按實填報或填發扣繳憑單」
扣繳義務人未依規定扣取稅款,於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自動補扣並
加計利息一併繳納,固可免受未依規定扣繳之處罰;惟其未依所得稅法第92條規
定期限申報扣繳憑單或逾限始自動補報,仍應依同法第114條第2款規定處罰。
(財政部77年12月19日台財稅第770392683號函)
http://www.mof.gov.tw/ct.asp?xItem=32523&ctNode=407&mp=1
http://0rz.tw/JY18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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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解決方案:
爰引所得稅法114條「逾期自動申報或填發者,減半處罰。」及
「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處罰最高不得超過11,250元。
承辦員引用的法條是否合理正確,處罰金額是否較低?這點因資訊不足而無法判斷。
惟按你所說的內容,係屬「已扣繳而未於給付之日起10日內申報」,裁罰上限為22,500元
;又你是自動補報,裁罰上限應減為11,250元。如實際裁罰稅額超過上線,請依上述條文
爭取應有之權利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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