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專利法施行細則第 18 條第 5 項,附屬項僅得依附在前之獨立項或附屬項。
但多項附屬項間不得直接或間接依附。
〔申請專利範圍〕
1.一種空調裝置,包含有風向調節機構及風量調節機構……。
(獨立項)
2.如請求項 1 之空調裝置,其中之風向調節機構係……。
(單項附屬方式記載之附屬項)
3.如請求項 1 或 2 之空調裝置,其中之風量調節機構係……。
(多項附屬方式記載之附屬項)
4.如請求項 3 之空調裝置,其中……。
(單項附屬方式記載之附屬項)
請問請求項 4 是否違反專利法施行細則第 18 條關於獨立項與附屬項的要求?
謝謝各位大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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