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用拋棄繼承 避免惹稅上身 - 稅務

By Donna
at 2007-07-06T11:01
at 2007-07-06T11:01
Table of Contents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0/3916878.shtml
善用拋棄繼承 避免惹稅上身 【經濟日報╱胡榮一】 2007.07.06 03:45 am
(本文作者是勤業眾信會計師事務所副總經理)
高所得者為節省遺產稅一直不遺餘力,但在重視物質享受的時代,許多非高所得者反
藉由舉債來滿足物質需求,造成現今卡債族滿街跑,而銀行協商卡債並猛打銷呆帳。
我們不禁思考,如果父母往生後遺留給後代的,除了財產,還有一堆負債時,那繼承
人該如何是好呢?
當然,很多人都聽過「拋棄繼承」,如果被繼承人的負債多於財產,繼承人可在知悉
其得繼承之時起法定的二個月期限內,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的相關程序。但是,如果
繼承人不知道被繼承人到底是財產多?還是負債多?也無法在拋棄繼承的期限內調查
清楚的話,一旦毅然放棄繼承權,可能事後才發現仍有許多財產可供繼承,而感到後
悔不已。因此,為避免「不確定是否該拋棄繼承?」的情況,繼承人不妨採用所謂「
限定繼承」,也就是在繼承開始起法定的三個月期限內,向法院辦理「限定以因繼承
而得的遺產,償還被繼承人的負債」,當事後發現所繼承的財產根本不足抵償負債時,
也是僅以繼承財產為抵償範圍,並不會侵犯繼承人本身的財產。
其實,在稅捐機關所提供的遺產稅申報書件中,也載明了有關「拋棄繼承」的訊息,
但是,許多對法律不熟悉的民眾,可能並未仔細閱讀,也可能雖略知一二,但卻錯失
法定應提出的期限。前些日子,媒體曾登載父母過世後遺留巨額負債給未成年幼兒的
報導,由於前述拋棄或限定繼承,都需繼承人主動辦理,對於年幼子女該怎麼辦呢?
日前請教法學專家,發現法律上仍有救濟途徑,可以透過繼任的法定監護人或社福機
構為年幼子女爭取權利,但畢竟仍需經歷一段複雜的法律程序。據聞法務部也擬議修
法,希望將目前民法的「概括繼承」改為「限定繼承」,以免類似父母因卡債纏身而
攜子自殺的情形,一再發生。
除了前述法律問題,當繼承人決定繼承遺產後,在申報遺產總額時,就應主張債務的
扣除,以節省遺產稅,但繼承人亦應提示有關未償債務的證明文件。一般而言,凡是
與金融機構間的債務,不論是房貸或卡債,都易於取得證明;但若是民間借貸,舉證
上卻會有較大的困難,尤其是近親間的借貸,更應在資金流程及借貸條件上有十分清
楚的交代,以避免被認定為贈與;此外,一般民間債主可能不願曝光,以避免因賺取
利息所得惹稅上身,甚至以惡質討債方式威脅繼承人不許提供債權人資料給稅捐機關,
因此,繼承人在檢視相關債務時,必須小心謹慎。
舉債,不見得是壞事,借款人可能因此得以購買生平第一幢房屋,也可能使生意周轉
順暢,藉此累積更多財富,因此,繼承人不必望債卻步。只是,對於被繼承人的舉債
情形,繼承人有必要進一步了解,以維護自身的利益。若是對與繼承有關的法律或稅
務產生疑慮,千萬要請教相關領域的專家,以避免日後衍生不必要的困擾。
【2007/07/06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
http://www.d-hire.com.tw/pm/loveclick/index.php?active=click
(點擊活動至 7/8 結束哦)
剩下幾天,請多多點擊上述網址,動動手指頭也可以做公益哦。 :)
--
善用拋棄繼承 避免惹稅上身 【經濟日報╱胡榮一】 2007.07.06 03:45 am
(本文作者是勤業眾信會計師事務所副總經理)
高所得者為節省遺產稅一直不遺餘力,但在重視物質享受的時代,許多非高所得者反
藉由舉債來滿足物質需求,造成現今卡債族滿街跑,而銀行協商卡債並猛打銷呆帳。
我們不禁思考,如果父母往生後遺留給後代的,除了財產,還有一堆負債時,那繼承
人該如何是好呢?
當然,很多人都聽過「拋棄繼承」,如果被繼承人的負債多於財產,繼承人可在知悉
其得繼承之時起法定的二個月期限內,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的相關程序。但是,如果
繼承人不知道被繼承人到底是財產多?還是負債多?也無法在拋棄繼承的期限內調查
清楚的話,一旦毅然放棄繼承權,可能事後才發現仍有許多財產可供繼承,而感到後
悔不已。因此,為避免「不確定是否該拋棄繼承?」的情況,繼承人不妨採用所謂「
限定繼承」,也就是在繼承開始起法定的三個月期限內,向法院辦理「限定以因繼承
而得的遺產,償還被繼承人的負債」,當事後發現所繼承的財產根本不足抵償負債時,
也是僅以繼承財產為抵償範圍,並不會侵犯繼承人本身的財產。
其實,在稅捐機關所提供的遺產稅申報書件中,也載明了有關「拋棄繼承」的訊息,
但是,許多對法律不熟悉的民眾,可能並未仔細閱讀,也可能雖略知一二,但卻錯失
法定應提出的期限。前些日子,媒體曾登載父母過世後遺留巨額負債給未成年幼兒的
報導,由於前述拋棄或限定繼承,都需繼承人主動辦理,對於年幼子女該怎麼辦呢?
日前請教法學專家,發現法律上仍有救濟途徑,可以透過繼任的法定監護人或社福機
構為年幼子女爭取權利,但畢竟仍需經歷一段複雜的法律程序。據聞法務部也擬議修
法,希望將目前民法的「概括繼承」改為「限定繼承」,以免類似父母因卡債纏身而
攜子自殺的情形,一再發生。
除了前述法律問題,當繼承人決定繼承遺產後,在申報遺產總額時,就應主張債務的
扣除,以節省遺產稅,但繼承人亦應提示有關未償債務的證明文件。一般而言,凡是
與金融機構間的債務,不論是房貸或卡債,都易於取得證明;但若是民間借貸,舉證
上卻會有較大的困難,尤其是近親間的借貸,更應在資金流程及借貸條件上有十分清
楚的交代,以避免被認定為贈與;此外,一般民間債主可能不願曝光,以避免因賺取
利息所得惹稅上身,甚至以惡質討債方式威脅繼承人不許提供債權人資料給稅捐機關,
因此,繼承人在檢視相關債務時,必須小心謹慎。
舉債,不見得是壞事,借款人可能因此得以購買生平第一幢房屋,也可能使生意周轉
順暢,藉此累積更多財富,因此,繼承人不必望債卻步。只是,對於被繼承人的舉債
情形,繼承人有必要進一步了解,以維護自身的利益。若是對與繼承有關的法律或稅
務產生疑慮,千萬要請教相關領域的專家,以避免日後衍生不必要的困擾。
【2007/07/06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
http://www.d-hire.com.tw/pm/loveclick/index.php?active=click
(點擊活動至 7/8 結束哦)
剩下幾天,請多多點擊上述網址,動動手指頭也可以做公益哦。 :)
--
Tags:
稅務
All Comments

By Edward Lewis
at 2007-07-08T20:21
at 2007-07-08T20:21
Related Posts
急!!還沒扣款~

By Ophelia
at 2007-07-05T18:00
at 2007-07-05T18:00
請問一下應繼分跟特留分的算法~?

By Ida
at 2007-07-05T13:43
at 2007-07-05T13:43
沒開發票的問題

By Elma
at 2007-07-05T09:04
at 2007-07-05T09:04
如何檢舉他人補繳稅?

By Suhail Hany
at 2007-07-05T03:51
at 2007-07-05T03:51
撫養免稅額如何省?

By Quintina
at 2007-07-04T20:44
at 2007-07-04T20: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