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各位大大,出國旅遊額外保的旅行不便險,
有包含行李遺失或被搶的理賠,
通常限定單件物品理賠金額不得超過8000元整。
我的疑問是若取得遺失物品的報案證明,但是保
險公司要怎麼認定物品價值呢?
那要提出證明嗎?(例如當初購買之發票)
問題是發票通常老早就丟了。
還是在報案的時候,就會一並寫出物品價值?
請各位大大,替小弟解答。
因為最近要去南美洲,很害怕被搶。
要降低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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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包含行李遺失或被搶的理賠,
通常限定單件物品理賠金額不得超過8000元整。
我的疑問是若取得遺失物品的報案證明,但是保
險公司要怎麼認定物品價值呢?
那要提出證明嗎?(例如當初購買之發票)
問題是發票通常老早就丟了。
還是在報案的時候,就會一並寫出物品價值?
請各位大大,替小弟解答。
因為最近要去南美洲,很害怕被搶。
要降低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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