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舊的施行細則中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民國 92 年 05 月 14 日 )
第 31 條 符合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之被保險人,其投保單位非本業隸屬
之職業工會者或本業改變尚未轉投本業工會者,保險人於知悉後應通知原
投保單位限期轉保,轉保前後之投保年資予以合併計算。
但是在新的施行細則中
卻沒有看到「轉保前後之投保年資予以合併計算」這一句話
所以是否意謂
如果你投保到錯誤的職業工會,到時候可能年資根本不算數??
名 稱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07 月 26 日
第 26 條 符合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之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保
險人於知悉後應通知原投保單位轉知被保險人限期轉保:
一、所屬投保單位非本業隸屬之職業工會。
二、本業改變而未轉投本業隸屬之職業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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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民國 92 年 05 月 14 日 )
第 31 條 符合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之被保險人,其投保單位非本業隸屬
之職業工會者或本業改變尚未轉投本業工會者,保險人於知悉後應通知原
投保單位限期轉保,轉保前後之投保年資予以合併計算。
但是在新的施行細則中
卻沒有看到「轉保前後之投保年資予以合併計算」這一句話
所以是否意謂
如果你投保到錯誤的職業工會,到時候可能年資根本不算數??
名 稱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07 月 26 日
第 26 條 符合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之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保
險人於知悉後應通知原投保單位轉知被保險人限期轉保:
一、所屬投保單位非本業隸屬之職業工會。
二、本業改變而未轉投本業隸屬之職業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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