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知義務與附約的解除 (文長,請大家幫忙) - 保險
By Wallis
at 2012-04-15T03:42
at 2012-04-15T03:42
Table of Contents
各位保險版的大大、達人們
請幫忙解答一下小弟的疑惑,如下:
文章很長,煩請耐心看完... 不然我辛苦賺的錢又要付諸東流了~~~
事情的經過是這樣的...
小弟在 2009/08 時,幫母親保了一份保險 (醫療、住院、癌症等...)
由於,當時母親身體健康 (<-- 現在也還很健康)
沒有服用任何長期藥品 (<-- 頂多偶而老人家較難入睡時,吃半顆安眠藥助眠)
因此,在保險告知事項,基本上都是勾選「否」
然後,在 2010 時,母親因為騎機車的小車禍,到醫院治療
才發現血糖過高,有糖尿病,開始服用藥物 (稍微過高而已)
而在 2011/08 時,母親因身體不適 (主要是頭痛、頸椎疼痛等因素)
至大醫院住院檢查一週,照 X 光、斷層掃描等
出院診斷有下列幾項:
1. 暫時失去意識、2. 骨質酥鬆症、3. 失眠、4. 脊椎壓迫、突出 (<-- 很輕微的那種,
只需復健、不需開刀)
整個住院的花費約是一萬七千元左右...
但申請保險公司不願理賠
總之,過程就是
-> 2009/08 保險
-> 2010 車禍後,發現糖尿病
-> 2011/06 因頭痛、頸椎疼痛住院檢查,但保險公司不願理賠
接下來,就是漫長跟保險公司理賠科人員的理論過程了...
不理賠的理由是,保險公司認為我們沒有善盡告知義務:
1. 診斷證明書上寫著:因糖尿病、脊椎、關節問題就診...
2. 在病歷上的「病史」這一記載 (原文是英文,翻成中文是)
6 年前,她接了通電話,突然失去意識,糖尿病被症斷出來,但已完全復元
(DM was diagnosis then total recovery)
1 年前,她吃了食物,突然失去意識,然後身體就漸漸虛弱
我們覺得更冤枉
1. 母親從 2010 的小車禍,才知道有糖尿病,並開始服藥
糖尿病是需要長期服用藥物控制的
基本上,一般人如果沒在吃糖尿病的藥,當然不會認為自己有糖尿病
所以,以我們的角度,糖尿病是近一年的事 (是保險之後才發現的)
怎麼會是未善盡告知義務呢??
2. 「病史」可以做為正式的診斷依據嗎??
保險公司怎麼可以依據病史就斷定 6 年前就已有糖尿病呢??
病史應該只是醫生記錄病人的描述而已
醫生跟護士都來問一下下,很快就走了
聽不清楚、誤植的機率很大;加上我媽講話也講得不清不楚的
從我的角度,病史的部份是寫錯的 (我這次全程陪同我媽住院)
正確的版本,應該是
6 年前,她接了通電話,突然失去意識
1 年前,她吃完中餐後,騎機車出門,發生擦撞,糖尿病才被診斷出來
3. 但理賠科的人跟我說,他們看得到更多病歷
我手頭上少了一份 2005 年的病歷,裡面有寫糖尿病...
母親在 2005 年時,也有到大醫院(同一間)就診過,也是因為頭痛、頸椎疼痛等因素
但我在 2005 診斷書上,看不到有糖尿病的部份
而且當時也無開立連續處方,(糖尿病是需要長期吃藥控制的)
(<- 但我請理賠科人員提出證明,他也沒提)
5. 診斷證明書也是隨便寫寫 Orz
母親是因為頭痛、頸椎疼痛等因素,才至高雄長庚檢查
糖尿病只是醫生順便開藥的 (我們一年前車禍後就知道有血糖過高),並非就診主因
如果我手邊真的是少了 2005 年的 "某病歷",導致糖尿病不理賠,難道一萬七千元
全部不理賠??
6. 一般沒有醫學專業的人員,不會去仔細了解病歷
基本上,沒在吃糖尿病的藥,就不會覺得自己有糖尿病
為什麼是我們單方面要善盡告知義務;保險公司不需善盡查明的義務
真的需要理賠時,才搬出一堆理由,但之前錢收得很爽
應該是保險公司當初也得查明
並告知我們 XXX 病不能理賠,因為這會影響我們是否購買保險的決策
因此,小弟找到了契約的第七條
-------------
第七條
【告知義務與本附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個家庭成員在訂立本附約時,
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
如有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
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
本公司得解除本附約該被保家庭成員部份之附約效力,
而且不退還所繳保險費,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
但危險事故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附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或自附約訂立後,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解除本附約時應通知要保人。
但要保人死亡、居住所不明致不能送達時,
本公司的將該項通知送達被保家庭成員或受益人
--------------
小弟問題是
1. 第七條附約解除權的消滅,不管我們當時是故意或無心未告知
(但其實2008 當時真的沒有糖尿病呀~~~~)
因為時間已經過了,是不是代表保險公司已經沒有解除的權力了
我可以依此條款去爭取理賠嗎??
2. "消失的 2005 年病歷",我要如何取得??
我手邊有 2005 與 2011 的病歷,是我們自費花了一千多元去醫院申請的
但理賠科硬說我 2005 的病歷少了一份
我請理賠科的人寄給我,他說因為個人資料保密的因素,不能寄
連我媽想看也不給...是怎樣...
(如果後來是保險公司的錯,可以要求他們多付我一千元的病歷申請費用嗎??)
3. 我可以主張病史不足以做為診斷的依據嗎??
病史應該只是醫生記錄病人口頭描述症狀,難道可以當做正式的診斷結果??
4. 就算"消失的 2005 年病歷" 真的存在,真的是我方未善盡告知義務 (<-- 假設)
但此次並非因糖尿病就診,難道一萬七千元全部不理賠??
這點我不怪保險公司,因為診斷證明書的確這麼寫的
我可以請回去請醫生改掉嗎??
麻煩大家幫忙解答一下小弟的問題
或者,如果認為小弟有任何不合理的要求,覺得小弟的行為很奧客,也請告知
萬分感謝
最後,補個很無言的理論過程
理賠科:先生,你不要再跟我理論了,你母親以前就有很多病...
我只是沒有講出來而已
我:什麼病,你說清楚啊...
理賠科:你看病歷的第 X 頁中間
Compression fracture ... visual grading
(as reported by Genant et al J Bone Miner Res 1993)
根本你母親 1993 年就有這些症狀了,是你們沒有善盡告知義務吧
(我遲疑了一下,火速上 Google 查)
我:你有沒有搞錯啊
(as reported by Genant et al J Bone Miner Res 1993)
這是一篇發表在 1993 年的醫學論文呀...
理賠科:... 不是的,是這樣的... 我剛才的意思是 (接著就是亂扯一堆硬拗)
我 OS:案...拎老師勒,保險公司都是這樣唬人的喔~~~
請大家幫忙解答小弟的問題吧
不然保費又是繳心酸的~~
--
請幫忙解答一下小弟的疑惑,如下:
文章很長,煩請耐心看完... 不然我辛苦賺的錢又要付諸東流了~~~
事情的經過是這樣的...
小弟在 2009/08 時,幫母親保了一份保險 (醫療、住院、癌症等...)
由於,當時母親身體健康 (<-- 現在也還很健康)
沒有服用任何長期藥品 (<-- 頂多偶而老人家較難入睡時,吃半顆安眠藥助眠)
因此,在保險告知事項,基本上都是勾選「否」
然後,在 2010 時,母親因為騎機車的小車禍,到醫院治療
才發現血糖過高,有糖尿病,開始服用藥物 (稍微過高而已)
而在 2011/08 時,母親因身體不適 (主要是頭痛、頸椎疼痛等因素)
至大醫院住院檢查一週,照 X 光、斷層掃描等
出院診斷有下列幾項:
1. 暫時失去意識、2. 骨質酥鬆症、3. 失眠、4. 脊椎壓迫、突出 (<-- 很輕微的那種,
只需復健、不需開刀)
整個住院的花費約是一萬七千元左右...
但申請保險公司不願理賠
總之,過程就是
-> 2009/08 保險
-> 2010 車禍後,發現糖尿病
-> 2011/06 因頭痛、頸椎疼痛住院檢查,但保險公司不願理賠
接下來,就是漫長跟保險公司理賠科人員的理論過程了...
不理賠的理由是,保險公司認為我們沒有善盡告知義務:
1. 診斷證明書上寫著:因糖尿病、脊椎、關節問題就診...
2. 在病歷上的「病史」這一記載 (原文是英文,翻成中文是)
6 年前,她接了通電話,突然失去意識,糖尿病被症斷出來,但已完全復元
(DM was diagnosis then total recovery)
1 年前,她吃了食物,突然失去意識,然後身體就漸漸虛弱
我們覺得更冤枉
1. 母親從 2010 的小車禍,才知道有糖尿病,並開始服藥
糖尿病是需要長期服用藥物控制的
基本上,一般人如果沒在吃糖尿病的藥,當然不會認為自己有糖尿病
所以,以我們的角度,糖尿病是近一年的事 (是保險之後才發現的)
怎麼會是未善盡告知義務呢??
2. 「病史」可以做為正式的診斷依據嗎??
保險公司怎麼可以依據病史就斷定 6 年前就已有糖尿病呢??
病史應該只是醫生記錄病人的描述而已
醫生跟護士都來問一下下,很快就走了
聽不清楚、誤植的機率很大;加上我媽講話也講得不清不楚的
從我的角度,病史的部份是寫錯的 (我這次全程陪同我媽住院)
正確的版本,應該是
6 年前,她接了通電話,突然失去意識
1 年前,她吃完中餐後,騎機車出門,發生擦撞,糖尿病才被診斷出來
3. 但理賠科的人跟我說,他們看得到更多病歷
我手頭上少了一份 2005 年的病歷,裡面有寫糖尿病...
母親在 2005 年時,也有到大醫院(同一間)就診過,也是因為頭痛、頸椎疼痛等因素
但我在 2005 診斷書上,看不到有糖尿病的部份
而且當時也無開立連續處方,(糖尿病是需要長期吃藥控制的)
(<- 但我請理賠科人員提出證明,他也沒提)
5. 診斷證明書也是隨便寫寫 Orz
母親是因為頭痛、頸椎疼痛等因素,才至高雄長庚檢查
糖尿病只是醫生順便開藥的 (我們一年前車禍後就知道有血糖過高),並非就診主因
如果我手邊真的是少了 2005 年的 "某病歷",導致糖尿病不理賠,難道一萬七千元
全部不理賠??
6. 一般沒有醫學專業的人員,不會去仔細了解病歷
基本上,沒在吃糖尿病的藥,就不會覺得自己有糖尿病
為什麼是我們單方面要善盡告知義務;保險公司不需善盡查明的義務
真的需要理賠時,才搬出一堆理由,但之前錢收得很爽
應該是保險公司當初也得查明
並告知我們 XXX 病不能理賠,因為這會影響我們是否購買保險的決策
因此,小弟找到了契約的第七條
-------------
第七條
【告知義務與本附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個家庭成員在訂立本附約時,
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
如有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
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
本公司得解除本附約該被保家庭成員部份之附約效力,
而且不退還所繳保險費,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
但危險事故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附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或自附約訂立後,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解除本附約時應通知要保人。
但要保人死亡、居住所不明致不能送達時,
本公司的將該項通知送達被保家庭成員或受益人
--------------
小弟問題是
1. 第七條附約解除權的消滅,不管我們當時是故意或無心未告知
(但其實2008 當時真的沒有糖尿病呀~~~~)
因為時間已經過了,是不是代表保險公司已經沒有解除的權力了
我可以依此條款去爭取理賠嗎??
2. "消失的 2005 年病歷",我要如何取得??
我手邊有 2005 與 2011 的病歷,是我們自費花了一千多元去醫院申請的
但理賠科硬說我 2005 的病歷少了一份
我請理賠科的人寄給我,他說因為個人資料保密的因素,不能寄
連我媽想看也不給...是怎樣...
(如果後來是保險公司的錯,可以要求他們多付我一千元的病歷申請費用嗎??)
3. 我可以主張病史不足以做為診斷的依據嗎??
病史應該只是醫生記錄病人口頭描述症狀,難道可以當做正式的診斷結果??
4. 就算"消失的 2005 年病歷" 真的存在,真的是我方未善盡告知義務 (<-- 假設)
但此次並非因糖尿病就診,難道一萬七千元全部不理賠??
這點我不怪保險公司,因為診斷證明書的確這麼寫的
我可以請回去請醫生改掉嗎??
麻煩大家幫忙解答一下小弟的問題
或者,如果認為小弟有任何不合理的要求,覺得小弟的行為很奧客,也請告知
萬分感謝
最後,補個很無言的理論過程
理賠科:先生,你不要再跟我理論了,你母親以前就有很多病...
我只是沒有講出來而已
我:什麼病,你說清楚啊...
理賠科:你看病歷的第 X 頁中間
Compression fracture ... visual grading
(as reported by Genant et al J Bone Miner Res 1993)
根本你母親 1993 年就有這些症狀了,是你們沒有善盡告知義務吧
(我遲疑了一下,火速上 Google 查)
我:你有沒有搞錯啊
(as reported by Genant et al J Bone Miner Res 1993)
這是一篇發表在 1993 年的醫學論文呀...
理賠科:... 不是的,是這樣的... 我剛才的意思是 (接著就是亂扯一堆硬拗)
我 OS:案...拎老師勒,保險公司都是這樣唬人的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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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然保費又是繳心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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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Skylar DavisLinda
at 2012-04-18T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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