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詞教室-----反托辣斯法 - 證券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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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托辣斯法

反托辣斯意即反獨占、反壟斷,我國將反托辣斯規範納入公平交易法,規範企業

公平競爭、濫用市場優勢地位的行為。

公平法是在民國80年通過,81年2月實施,主要內容有禁止差別待遇、限制轉售

價格、規範事業結合、禁止聯合行為壟斷與控制市場等。

先進國家多有制訂反托辣斯法,例如美國1890年通過休曼法案(Sherman Act),

限制不正當交易與禁止獨占,1914年制訂克萊登法案(Clayton Act),禁止和限制價

格歧視、獨家交易及吞併等影響競爭行為,到了1941年通過相當於我國公平法的聯邦

交易委員會法案(Federal Trade Commission Act )。

不過,儘管美國是反托辣斯的始祖,但是限制商業銀行與證券業務結合成金融托

辣斯的葛拉斯-史迪格法案(Glass Steagall Act),卻在近年逐漸鬆綁。所以在1998

年4月,美國FTC通過了花旗銀行與旅行者集團的合併案,合併後成為全球最大的金融

機構,並帶動歐美金融業大型併購風潮。例如1998年底德意志銀行與美國信孚銀行合

併,合併金額高達101億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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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市篇已告一段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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