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發明為何僅得由申請實審做為引證 - 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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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rape5566 (強上56)》之銘言:
: 如題
: 看了審查基準
: 同一發明作為引證之要件有申請實審這一項
: 我想問會何有這項規定
: 請各位鍵盤審查官們告訴我
: 感謝

審查基準的意思是說 若有二申請案 甲案及乙案 又二案為相同之發明

若甲案未提出實審 則審查委員將不能以31條逕行撤銷該案之專利權

或是以31條為由予以核駁

也就是說若二案均為新型 那不會有31條核駁的問題


為什麼會有這項規定的部份 大概就是與設立新型的宗旨相同

是為了在進入訴訟前減少非必要的資源浪費

反正到時候要拿來告人時 再舉發掉或迫其擇一就好 何必一開始就浪費人力處理 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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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Frederic avatarFrederic2012-08-20
印象中 修法改成發明審過 就要擇一了
Olivia avatarOlivia2012-08-23
但老實說 實務上若有心要迴避"相同發明"的規定 方法還真
Liam avatarLiam2012-08-28
少 會被一案兩請打到 某程度上代表了工程師怕麻煩...
[更正] 不少
Christine avatarChristine2012-08-28
Claim改得好像比較小 就不是相同發明啦
Audriana avatarAudriana2012-08-31
若沒記錯的話 比的是說明書唷 ^_^
Frederic avatarFrederic2012-09-01
比的是claim吧
Freda avatarFreda2012-09-06
到底比什麼?
Sierra Rose avatarSierra Rose2012-09-10
基準2-3-31~2-3-32比claim
Ula avatarUla2012-09-12
基準第二篇第三章4.2.1
Gilbert avatarGilbert2012-09-13
真的耶 XDDD 不好意思喔 (逃)
Kristin avatarKristin2012-09-14
也不能說錯, Claim -> tech feature -> embodiments ->
general feature
Belly avatarBelly2012-09-18
V大好客氣
Jacob avatarJacob2012-09-19
實際上claim -> tech feature的解讀不一定,由實施例判斷
是有可能的
Barb Cronin avatarBarb Cronin2012-09-21
31相同發明比claim 23擬制新穎性比說明書跟圖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