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企業剩一人 須申報決清算 - 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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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稅務問答

鹿港李先生問:

共同經營的合夥企業,負責人將出資額轉讓與另一合夥人,是否應辦理決、清算申報?

中區國稅局彰化縣分局答覆:

合夥組織的營利事業,因合夥人退夥或負責人將其出資額轉讓時,該企業主體若仍屬合夥

組織,可免辦決、清算申報。若因此導致企業主體只剩一人時,其存續要件即有欠缺,合

夥自應解散辦理註銷登記,並應依規定辦理當期決、清算申報。

所以,李先生詢問的情況,應視該合夥企業於負責人轉讓出資額後,該營利事業主體其存

續要件是否完備,即共同經營的企業只剩一人時,應依前揭規定辦理當期決、清算申報,

若企業主體仍有二人以上的合夥人,則免辦申報。(查詢相關內容請洽:04-7274325轉81

2第四課李雲秋)

【2004/07/19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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