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併報稅 分支仍應報銷售額 - 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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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廟湯先生詢問:經稽徵機關核准由總機構合併報繳營業稅之營業人,是否仍應於法定期

間內申報銷售額及進項憑證?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設於中華民國境內各

地區者,應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

型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得由總機構向其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核准

,由總機構就其及所有其他固定營業場所銷售貨物或勞務,由總機構合併向該管稽徵機關

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且其所有其他固定營業場所之營業人,仍應依照法定

期間內向各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及進項憑證。

【2009/08/05 經濟日報】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0/505837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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