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式須自付的醫材 - 保險
By Sierra Rose
at 2011-11-16T21:38
at 2011-11-16T21:38
Table of Contents
有些藥物其實經健保審核後是有給付 有可能完全不用自費
因為標靶藥物有特定的作用機轉 (如 Herceptin 是針對 HER2 receptor 設計的藥物)
如果你體內這個 HER2 基因沒有過度表現 這藥對你就不特別有用)
所以健保局會依特定條件審核 以下列出健保局的審核條件
: 癌症藥物
: Herceptin (賀癌平) 轉移性乳癌70~80萬元/年
Trastuzumab (如Herceptin)
1. 早期乳癌
(1) 經外科手術、化學療法(術前輔助治療或輔助治療)治療後,具HER2過度表現
(IHC 3+或FISH+),且具腋下淋巴結轉移但無遠處臟器轉移之早期乳癌患者,
作為輔助性治療用藥。
(2) 使用至多以一年為限。
2. 轉移性乳癌
(1) 單獨使用於治療腫瘤細胞上有HER2過度表現(IHC 3+或FISH+),曾接受過一次以上
化學治療之轉移性乳癌病人。
(2) 與paclitaxel或docetaxel併用,使用於未曾接受過化學治療之轉移性乳癌病患,
且為HER2過度表現(IHC 3+或FISH+)者。
(3) 轉移性乳癌且HER2過度表現之病人,僅限先前未使用過本藥品者方可使用。
3. 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
: MahThera (莫須癌) 復發或對化療有抗藥性的非何杰金氏淋巴瘤一劑48,400元
;6個療程29萬元
限用於
(1) 復發或對化學療效有抗性之低惡度B細胞非何杰金氏淋巴瘤。(91/4/1)
(2) 併用CHOP或其他化學療法,用於CD20抗原陽性之B瀰漫性大細胞非何杰金氏淋巴瘤
之病患。(93/1/1、95/3/1)
(3) 併用CVP化學療法,用於未經治療之和緩性(組織型態為濾泡型)B細胞非何杰金氏
淋巴瘤的病人。(95/3/1)
(4) 用於做為濾泡性淋巴瘤患者對誘導療法產生反應之後的維持治療用藥。限用八劑,
每三個月使用一劑,最多不超過二年。(97/2/1)
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
: Avastin (癌思停) 轉移性大腸直腸癌17萬元/月;100萬元/年
1. Bevacizumab 與含有 irinotecan/ 5-fluorouracil/ leucovorin或5-fluorouracil/
leucovorin的化學療法合併使用,作為轉移性大腸或直腸癌患者的第一線治療。
2. 本藥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每次申請事前審查之療程以12週為限,再次申請必須提
出客觀證據(如:影像學)證實無惡化,才可繼續使用。使用總療程以24週為上限。
: Erbitux (爾必得舒) 轉移性大腸直腸癌局部晚期頭頸癌15~20萬元/月;240萬元/年
1. 直腸結腸癌治療部分:
(1) Cetuximab與irinotecan合併使用,治療已接受過含5-fluorouracil (5-FU)、
irinotecan及oxaliplatin二線以上之細胞毒性治療失敗、具有表皮生長因子受體
(EGFR)表現型且K-ras基因沒有突變的轉移性直腸結腸癌的病患。(98/8/1)
(2) 本藥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每次申請事前審查之療程以9週為限,再次申請必須提
出客觀證據(如:影像學)證實無惡化,才可繼續使用。使用總療程以18週為上限。
2. 口咽癌、下咽癌及喉癌治療部分:(98/7/1、99/10 /1)
(1) 限與放射線療法合併使用於局部晚期之口咽癌、下咽癌及喉癌患者,且符合下列條件
之一:
I. 年齡 ≧ 70歲;
II. Ccr <50ml/min;
Ⅲ. 聽力障礙者(聽力障礙定義為500Hz、1000Hz、2000Hz平均聽力損失大於25分貝);
Ⅳ. 無法耐受platinum-based化學治療。
(2)使用總療程以接受8次輸注為上限。
(3)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
: Iressa (艾瑞莎) 肺腺癌2,100/顆;90萬元/年
1. 限單獨使用於
(1) 具有EGFR-TK基因突變之局部侵犯性或轉移性(即第ⅢB期或第Ⅳ期)之肺腺癌病患之第
一線治療。(100/6/1)
(2) 先前已使用過第一線含鉑化學治療,或70歲(含)以上接受過第一線化學治療,但仍局
部惡化或轉移之肺腺癌。(96/11/1、100/6/1)
2. 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
(1) 用於第一線用藥:檢具確實患有肺腺癌之病理或細胞檢查報告,及EGFR-TK基因突變
檢測報告。(100/6/1)
(2) 用於第二線用藥:檢具確實患有肺腺癌之病理或細胞檢查報告,並附曾經接受第一線
含鉑化學治療,或70歲(含)以上接受過第一線化學治療之證明,及目前又有疾病
惡化之影像診斷證明(如胸部X光、電腦斷層或其他可作為評估的影像),此影像
證明以可測量(measurable)的病灶為優先,如沒有可以測量的病灶,則可評估
(evaluable)的病灶亦可採用。(96/11/1、100/6/1)
(3) 每次申請事前審查之療程以三個月為限,每三個月需再次申請,再次申請時並需附上
治療後相關臨床資料,如給藥四週後,需追蹤胸部X光、電腦斷層等影像檢查一遍,
評估療效,往後每四週做胸部X光檢查,每隔八週需追蹤其作為評估藥效的影像
(如胸部電腦斷層)。
3. 醫師每次開藥以兩週為限,每兩週應回門診追蹤一次。
4. 本藥品與erlotinib (如Tarceva) 不得併用。(96/8/1)
: Tarceva (得舒緩) 非小細胞肺癌3,000/顆;130萬元/年
1. 限單獨使用於
(1) 先前已使用過第一線含鉑化學治療,或70歲(含)以上接受過第一線化學治療,但仍局
部惡化或轉移之腺性非小細胞肺癌之第二線用藥。(97/6/1)
(2) 先前已使用過platinum類及docetaxel或paclitaxel化學治療後,但仍局部惡化或轉
移之非小細胞肺癌之第三線用藥。
......以下略 懶得貼上了 下面兩個藥也有條件給付
:
: Nexavar 晚期腎癌18~20萬元/月
: Sutent 晚期腎細胞癌;惡性腸胃道基質瘤120萬元/年
:
全民健康保險藥品給付規定-100年版完整名單請見
http://www.nhi.gov.tw/resource/Webdata/15321_1_藥品給付規定條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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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保其實還蠻強大的...
口服藥物不認定為化療 沒關係健保幫你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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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標靶藥物有特定的作用機轉 (如 Herceptin 是針對 HER2 receptor 設計的藥物)
如果你體內這個 HER2 基因沒有過度表現 這藥對你就不特別有用)
所以健保局會依特定條件審核 以下列出健保局的審核條件
: 癌症藥物
: Herceptin (賀癌平) 轉移性乳癌70~80萬元/年
Trastuzumab (如Herceptin)
1. 早期乳癌
(1) 經外科手術、化學療法(術前輔助治療或輔助治療)治療後,具HER2過度表現
(IHC 3+或FISH+),且具腋下淋巴結轉移但無遠處臟器轉移之早期乳癌患者,
作為輔助性治療用藥。
(2) 使用至多以一年為限。
2. 轉移性乳癌
(1) 單獨使用於治療腫瘤細胞上有HER2過度表現(IHC 3+或FISH+),曾接受過一次以上
化學治療之轉移性乳癌病人。
(2) 與paclitaxel或docetaxel併用,使用於未曾接受過化學治療之轉移性乳癌病患,
且為HER2過度表現(IHC 3+或FISH+)者。
(3) 轉移性乳癌且HER2過度表現之病人,僅限先前未使用過本藥品者方可使用。
3. 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
: MahThera (莫須癌) 復發或對化療有抗藥性的非何杰金氏淋巴瘤一劑48,400元
;6個療程29萬元
限用於
(1) 復發或對化學療效有抗性之低惡度B細胞非何杰金氏淋巴瘤。(91/4/1)
(2) 併用CHOP或其他化學療法,用於CD20抗原陽性之B瀰漫性大細胞非何杰金氏淋巴瘤
之病患。(93/1/1、95/3/1)
(3) 併用CVP化學療法,用於未經治療之和緩性(組織型態為濾泡型)B細胞非何杰金氏
淋巴瘤的病人。(95/3/1)
(4) 用於做為濾泡性淋巴瘤患者對誘導療法產生反應之後的維持治療用藥。限用八劑,
每三個月使用一劑,最多不超過二年。(97/2/1)
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
: Avastin (癌思停) 轉移性大腸直腸癌17萬元/月;100萬元/年
1. Bevacizumab 與含有 irinotecan/ 5-fluorouracil/ leucovorin或5-fluorouracil/
leucovorin的化學療法合併使用,作為轉移性大腸或直腸癌患者的第一線治療。
2. 本藥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每次申請事前審查之療程以12週為限,再次申請必須提
出客觀證據(如:影像學)證實無惡化,才可繼續使用。使用總療程以24週為上限。
: Erbitux (爾必得舒) 轉移性大腸直腸癌局部晚期頭頸癌15~20萬元/月;240萬元/年
1. 直腸結腸癌治療部分:
(1) Cetuximab與irinotecan合併使用,治療已接受過含5-fluorouracil (5-FU)、
irinotecan及oxaliplatin二線以上之細胞毒性治療失敗、具有表皮生長因子受體
(EGFR)表現型且K-ras基因沒有突變的轉移性直腸結腸癌的病患。(98/8/1)
(2) 本藥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每次申請事前審查之療程以9週為限,再次申請必須提
出客觀證據(如:影像學)證實無惡化,才可繼續使用。使用總療程以18週為上限。
2. 口咽癌、下咽癌及喉癌治療部分:(98/7/1、99/10 /1)
(1) 限與放射線療法合併使用於局部晚期之口咽癌、下咽癌及喉癌患者,且符合下列條件
之一:
I. 年齡 ≧ 70歲;
II. Ccr <50ml/min;
Ⅲ. 聽力障礙者(聽力障礙定義為500Hz、1000Hz、2000Hz平均聽力損失大於25分貝);
Ⅳ. 無法耐受platinum-based化學治療。
(2)使用總療程以接受8次輸注為上限。
(3)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
: Iressa (艾瑞莎) 肺腺癌2,100/顆;90萬元/年
1. 限單獨使用於
(1) 具有EGFR-TK基因突變之局部侵犯性或轉移性(即第ⅢB期或第Ⅳ期)之肺腺癌病患之第
一線治療。(100/6/1)
(2) 先前已使用過第一線含鉑化學治療,或70歲(含)以上接受過第一線化學治療,但仍局
部惡化或轉移之肺腺癌。(96/11/1、100/6/1)
2. 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
(1) 用於第一線用藥:檢具確實患有肺腺癌之病理或細胞檢查報告,及EGFR-TK基因突變
檢測報告。(100/6/1)
(2) 用於第二線用藥:檢具確實患有肺腺癌之病理或細胞檢查報告,並附曾經接受第一線
含鉑化學治療,或70歲(含)以上接受過第一線化學治療之證明,及目前又有疾病
惡化之影像診斷證明(如胸部X光、電腦斷層或其他可作為評估的影像),此影像
證明以可測量(measurable)的病灶為優先,如沒有可以測量的病灶,則可評估
(evaluable)的病灶亦可採用。(96/11/1、100/6/1)
(3) 每次申請事前審查之療程以三個月為限,每三個月需再次申請,再次申請時並需附上
治療後相關臨床資料,如給藥四週後,需追蹤胸部X光、電腦斷層等影像檢查一遍,
評估療效,往後每四週做胸部X光檢查,每隔八週需追蹤其作為評估藥效的影像
(如胸部電腦斷層)。
3. 醫師每次開藥以兩週為限,每兩週應回門診追蹤一次。
4. 本藥品與erlotinib (如Tarceva) 不得併用。(96/8/1)
: Tarceva (得舒緩) 非小細胞肺癌3,000/顆;130萬元/年
1. 限單獨使用於
(1) 先前已使用過第一線含鉑化學治療,或70歲(含)以上接受過第一線化學治療,但仍局
部惡化或轉移之腺性非小細胞肺癌之第二線用藥。(97/6/1)
(2) 先前已使用過platinum類及docetaxel或paclitaxel化學治療後,但仍局部惡化或轉
移之非小細胞肺癌之第三線用藥。
......以下略 懶得貼上了 下面兩個藥也有條件給付
:
: Nexavar 晚期腎癌18~20萬元/月
: Sutent 晚期腎細胞癌;惡性腸胃道基質瘤120萬元/年
:
全民健康保險藥品給付規定-100年版完整名單請見
http://www.nhi.gov.tw/resource/Webdata/15321_1_藥品給付規定條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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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保其實還蠻強大的...
口服藥物不認定為化療 沒關係健保幫你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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