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bot.com.tw/Board/newsdetail.htm?sno=1519
依美國證管會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投資人若涉及短線交易,銷售美國註冊基金之機構
,應提供基金公司該等投資人之姓名、納稅人號碼或身分證字號及交易資訊等,故本行需
先取得客戶書面同意,以提供前開資料予境外基金機構或總代理人,俾符合境外基金註冊
地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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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來美國註冊基金,沒什麼人想買了,扣稅就算了還得填個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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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美國證管會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投資人若涉及短線交易,銷售美國註冊基金之機構
,應提供基金公司該等投資人之姓名、納稅人號碼或身分證字號及交易資訊等,故本行需
先取得客戶書面同意,以提供前開資料予境外基金機構或總代理人,俾符合境外基金註冊
地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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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來美國註冊基金,沒什麼人想買了,扣稅就算了還得填個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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