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申請核淮的專利在國外被盜用 - 專利
By Xanthe
at 2013-10-09T13:06
at 2013-10-09T1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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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kolily (from the very start)》之銘言:
: → wwatermother:或是在台灣申請核淮,但在大陸被盜申請…? 10/08 22:27
: → wwatermother:假如2的情況,外國廠商生產了,如果在該國申請專利 10/08 22:29
: → wwatermother:核淮後是否可對該國生產商提告? 10/08 22:30
: → wwatermother:就是在該廠商生產後,到該國拿台灣專再去申請 10/08 22:33
: 推 kaikai1112:專利是屬地主義 要在該國有專利 才能在那裏主張權力 10/08 22:45
: → kaikai1112:技術一旦公開(任何地方都一樣) 就不能再申請專利 10/08 22:47
: → kaikai1112:你的台灣專利既已核准公告 就已經是文獻公開 10/08 22:48
: → kaikai1112:會構成前案 讓之後提出申請之其他地區專利無法獲准 10/08 22:49
: → wwatermother:謝謝k大及m大的解答。那我可以拿我台灣核淮的專利 10/08 23:09
: → wwatermother:到日本去申請,核淮後再告在日本生產過我產品的廠商? 10/08 23:10
: 這個問題樓上的k大其實已經有回答
: 你核准後就會變成公知 所以不能拿公知的技術再去他國申請獲准專利
: 到時候你其他國家的專利會被自己的台灣專利 因為新穎性而核駁
: 無法被核准 GG
: 因為專利是屬地主義 你想在哪裡獲得保護 就要一口氣申請完
: 如果只在一個國家取得專利並獲得商業上成功
: 才想到要去其他國家申請專利保護 這樣是來不及的
: philips的氣炸鍋 就是一個沒在台灣申請專利 然後被大量仿效製造的案例
: 想告也沒得告 因為他在台彎沒申請專利
: 推 hsuhuche:你在台灣核准都不知道公開多久了 去日本申請直接被打槍. 10/09 07:31
實際上部份同意P大的說法
應該更嚴謹一點
對於大陸法系(或者更明確的說是德意志法系)的國家有"新型"、"實用新型"等類似的
"無實審、無早期公開、僅程序審查即可核准"案子
(德國、台灣、大陸等等都有這樣的專利)
由於一般而言從申請到公告僅需4至6個月
因此可能你的專利被公告的時候才申請四個月而已
而對任何國家,只要符合其規定即可主張優先權(priority)
(關於優先權的規定請參酌各國法條)
其審查的參考日"可能"可以提前至最早申請日(舉例來說,台灣的申請日)
從而免於被自己台灣的公告公開事實造成喪失新穎性
由於有類似新型專利制度的國家不多,這算是"特例"
另外的特例包含保密審查
(涉及不應公開所以專利審查全程保密,通常是涉及國防相關技術
國家最後會給予補償)
然而,在多數的國家,並沒有新型專利的制度
而且多有"早期公開"的制度
所以通常專利申請會先於申請後18個月公開(視實際規定或有不同)、再經過
幾個月到幾年才拿到專利權
這就是前一篇文章中說的"通例"
這種狀況下,你要拿一篇已經在A國核准的專利去B國申請,就等著收到新穎性核駁lol
tip:遇到有"公開事實"
請先問問代理人"還有沒有可能主張優先權或者優惠期"
或是"有沒有其他補救方法"
關於"其他補救方法"請IH中的V大開示,小的才疏學淺什麼都不會XD
--
: → wwatermother:或是在台灣申請核淮,但在大陸被盜申請…? 10/08 22:27
: → wwatermother:假如2的情況,外國廠商生產了,如果在該國申請專利 10/08 22:29
: → wwatermother:核淮後是否可對該國生產商提告? 10/08 22:30
: → wwatermother:就是在該廠商生產後,到該國拿台灣專再去申請 10/08 22:33
: 推 kaikai1112:專利是屬地主義 要在該國有專利 才能在那裏主張權力 10/08 22:45
: → kaikai1112:技術一旦公開(任何地方都一樣) 就不能再申請專利 10/08 22:47
: → kaikai1112:你的台灣專利既已核准公告 就已經是文獻公開 10/08 22:48
: → kaikai1112:會構成前案 讓之後提出申請之其他地區專利無法獲准 10/08 22:49
: → wwatermother:謝謝k大及m大的解答。那我可以拿我台灣核淮的專利 10/08 23:09
: → wwatermother:到日本去申請,核淮後再告在日本生產過我產品的廠商? 10/08 23:10
: 這個問題樓上的k大其實已經有回答
: 你核准後就會變成公知 所以不能拿公知的技術再去他國申請獲准專利
: 到時候你其他國家的專利會被自己的台灣專利 因為新穎性而核駁
: 無法被核准 GG
: 因為專利是屬地主義 你想在哪裡獲得保護 就要一口氣申請完
: 如果只在一個國家取得專利並獲得商業上成功
: 才想到要去其他國家申請專利保護 這樣是來不及的
: philips的氣炸鍋 就是一個沒在台灣申請專利 然後被大量仿效製造的案例
: 想告也沒得告 因為他在台彎沒申請專利
: 推 hsuhuche:你在台灣核准都不知道公開多久了 去日本申請直接被打槍. 10/09 07:31
實際上部份同意P大的說法
應該更嚴謹一點
對於大陸法系(或者更明確的說是德意志法系)的國家有"新型"、"實用新型"等類似的
"無實審、無早期公開、僅程序審查即可核准"案子
(德國、台灣、大陸等等都有這樣的專利)
由於一般而言從申請到公告僅需4至6個月
因此可能你的專利被公告的時候才申請四個月而已
而對任何國家,只要符合其規定即可主張優先權(priority)
(關於優先權的規定請參酌各國法條)
其審查的參考日"可能"可以提前至最早申請日(舉例來說,台灣的申請日)
從而免於被自己台灣的公告公開事實造成喪失新穎性
由於有類似新型專利制度的國家不多,這算是"特例"
另外的特例包含保密審查
(涉及不應公開所以專利審查全程保密,通常是涉及國防相關技術
國家最後會給予補償)
然而,在多數的國家,並沒有新型專利的制度
而且多有"早期公開"的制度
所以通常專利申請會先於申請後18個月公開(視實際規定或有不同)、再經過
幾個月到幾年才拿到專利權
這就是前一篇文章中說的"通例"
這種狀況下,你要拿一篇已經在A國核准的專利去B國申請,就等著收到新穎性核駁lol
tip:遇到有"公開事實"
請先問問代理人"還有沒有可能主張優先權或者優惠期"
或是"有沒有其他補救方法"
關於"其他補救方法"請IH中的V大開示,小的才疏學淺什麼都不會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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