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各位
台灣專利法第23條規定
申請專利之發明,與申請在先而在其申請後始公開或公告之發明或新型專利申請案所附說
明書或圖式載明之內容相同者,不得取得發明專利。
但其申請人與申請在先之發明或新型
專利申請案之申請人相同者,不在此限。
是不是表示台灣專利法允許
同一申請人在不同的申請案中請求相同的專利範圍呢?
如果是 一但這些申請案都取得專利
如何計算專利期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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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專利法第23條規定
申請專利之發明,與申請在先而在其申請後始公開或公告之發明或新型專利申請案所附說
明書或圖式載明之內容相同者,不得取得發明專利。
但其申請人與申請在先之發明或新型
專利申請案之申請人相同者,不在此限。
是不是表示台灣專利法允許
同一申請人在不同的申請案中請求相同的專利範圍呢?
如果是 一但這些申請案都取得專利
如何計算專利期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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