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了一下資料,簡單回答一下:
1.依民法1094條,您是法定監護人沒錯
除非您不是"同居"之兄姐
(如果是如此,的確需要請法院裁定)
2.但法定監護仍然要辦理法定監護登記
備妥親屬關係證明文件.當事人戶口名簿.申請人身份證.印章
向任一戶政戶事務所辦理.
3.但依據戶籍法48條
出生、監護、輔助、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死亡、非
由檢察官聲請之死亡宣告、遷徙、更正、撤銷或廢止登記,或
應為認領、收養、終止收養、離婚登記事件經法院裁判確定者
,經催告仍不申請者,戶政事務所應逕行為之
如果您父母及祖父母死亡不是由檢察官聲請死亡宣告的情況下,
就算您沒有去辦法定監護登記,戶政事務所應該會主動幫您註記
所以您申請的戶籍謄本上應該有您是監護人的登記。
而就您文中看來,新申請戶籍謄本上似乎沒有,所以是因為您在
事實發生年度仍未滿二十或者是您未辦監護登記且戶政人員並未
逕行為之;而戶政人員未逕行為之,有可能是作業上的疏漏亦或
是您父母死亡為法定死亡,須待申請人自行申請;不過,行員的
回答,也不算正確,希望您獲得解答的同時,也能消消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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