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此版本第三條條文:
依前條約定,因長年期主契約保險期間屆滿或一年期主契約已屆滿最高續保保險年
齡者,要保人須於主契約保險期間屆滿之翌日起六十日內,經本附約各被保險人之
同意後提出書面申請,經本公司同意並繳交自主契約終止之翌日起欠繳之保險費
後,始得延續本附約之效力。逾期未提出申請者,本附加條款效力於主契約保險期
間屆滿之翌日起算第六十日午夜十二時終止。
如本附約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依前項終止前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
任,但應先補繳本附約應繳之保險費。
依前條約定,因主契約累計給付之各項保險金總額已達給付上限而終止,或有前條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二款情形者,經繳交保險費後,本公司
將延續本附約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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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第一項講要公司同意,但他是指主契約保險期間屆滿或.....
並沒有講到第二條提到的殘廢、重大、特定重大以及癌症
而根據第三條第三項的敘述,前條(第二條)指的殘廢、重大、特定重大以及癌症
只要繳保險費,南山將延續附約效力。
所以,是不是指南山終身壽險(或其他終身xx險)底下的保證續保醫療
實支一定可以延續到最高年齡?不管主約有沒有因為殘廢、重大、特定重大
以及癌症而中止?
剛剛才發現這個版本的條文跟目前手上的保單的條文不同,不過根據此版本第一條
,應該是優先適用新版本的附加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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