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退年資結算金 可望免稅 - 稅務
By Dinah
at 2005-08-03T1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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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退年資結算金 可望免稅 2005-08-01
勞退新制已在今年7月1日施行,因應勞退新制,在施行前勞資雙方協議採取結
清年資方式發放的「退休金」可望解除遭稅捐機關課稅的警報。
財政部已要求稅捐機關蒐集有關勞退新制施行前,勞資雙方協議結清年資案例
,以及稅捐機關對這類案件的課稅建議。財政部內部原先認定,勞退新制施行
前,勞資雙方協議結清年資,因為欠缺法源,這筆由資方根據勞方服務年資所
發放的所得,不應直接歸類為「退休金」,財政部原先傾向視為獎金或變動所
得課稅。
不過,由於稅捐機關對勞退新制施行前,勞工所取得的年資結算金課稅看法與
財政部不同。包括台北市國稅局都認為,這筆所得其實就是勞工的退休金,因
此年資結算金應視為是退休金,並比照退休金享有定額免稅。
財政部最近再度著手對年資結算金的課稅規定進行研究。部分官員對於稅捐機
關的看法也表示同意。據瞭解,財政部原先不敢貿然對年資結算金做出課稅與
否的解釋,主要是因為勞退新制尚未正式施行,在施行前若做成比照退休金享
有定額免稅的優惠,將會產生無可預料的租稅弊端。
財政部指出,如今勞退新制已經正式施行,在施行後所發生勞資雙方協議結清
年資的年資結算金,行政院勞委會已經解釋符合勞退新制規定,性質已屬退休
金無誤。至於在勞退新制施行前所發生的年資結算金,財政部認為,只要確實
根據勞工的服務年資,且有一定給付條件的案例,可由稅捐機關認定是否具備
退休金的性質,並依據個別案例給予免徵稅捐優惠。
財政部雖尚未正式發布有關勞退新制施行前的年資結算金課稅解釋,但據瞭解
,勞工所屬企業在勞退新制施行前,若依據服務年資給予一筆年資結算金,並
將年資歸零後再重新聘僱者,即使職務與工作性質均無改變,勞工取自雇主的
年資結算金,很可能可以不被視為薪資所得課稅。
資料來源:2005/08/01 經濟日報
http://esmenet.moeasmea.gov.tw/wps/WPS_PA_1001/ecrc/ecrcnews/
news_details.jsp?news_id=N000001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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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空請來tax板與消費者保護板(consumer)坐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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