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與國民年金 您保對了嗎? - 保險
By Eden
at 2011-12-31T00:37
at 2011-12-31T0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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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實在 這裡大多是討論商業保險 比較少社會保險
惟標題這樣下,實因找不到更好的版面可以寫
故請多多包涵
目前國家的政策是,只要沒有工作與雇主的事實民眾要投保的,基本上就是國民年金
先臚列法條如下:
國民年金法第1條:
為確保未能於相關社會保險獲得適足保障之國民於老年、生育及發生身心
障礙時之基本經濟安全,並謀其遺屬生活之安定,特制定本法。
國民年金法第2條:
I. 國民年金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之保險事故,分為老年、生育、身心障
礙及死亡四種。
II.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保險事故時,分別給與老年年金給付、生育
給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喪葬給付及遺屬年金給付。
國民年金法第6條,其中名詞定義:
相關社會保險:指公教人員保險(含原公務人員保險與原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
勞工保險、軍人保險及農民健康保險。
勞工保險條例第1條:
為保障勞工生活,促進社會安全,制定本條例;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
勞工保險條例第2條:
勞工保險之分類及其給付種類如下:
一、普通事故保險:分生育、傷病、失能、老年及死亡五種給付。
二、職業災害保險:分傷病、醫療、失能及死亡四種給付。
所以比較之後,就知道勞工保險的理賠會比國民年金來得好
但也是問題點的開始
(一)如果被保險人是沒有固定雇主的,應該去各個職業工會去投保
例如,本身是做紡織手工的,因為很多是沒有固定雇主的代工,因此要去保的是勞保
如果去保國民年金,是不會有事,但是自身老年給付的權益會差很多
(二)如果被保險人是沒有雇主且沒有所謂無固定雇主情況的人,例如家庭主婦
那麼應該去保的是國民年金,而非去職業工會投保. 一般民間很多家庭主婦
因為勞保給付比較誘人,因此就跑去職業工會投保,但是因為勞保局要收保費很快
,幾乎不會去查核當事人有無工作,等到要理賠時會去調閱國稅局以及職業工會的
資料,發現資料不符時,勞保局會拒絕理賠,而且已經有相關判決
(三)如果被保險人是勞工卻被雇主要求自行去職業工會投保,因為等到理賠時勞保局
會去國稅局調閱資料,發現勞工投保的單位與實際公司並不相符,因此勞工的勞保給付
與保險費會化為烏有,且已有相關判決.若是有勞工被要求雇主自行投保(雇主想要省
費用),請不要以如此方式投保,不然所有的年資跟"小白"沒什麼兩樣.
(四)如果被保險人曾經領過勞保的老年給付,若想再次從事勞動工作,
依據 勞工保險條例第58條第6項 不得加勞工保險,但是可保職業災害保險
因為勞工保險有老年給付;
而職業災害保險依據勞委會(89)台勞保三 字第 0026581 號 函
要旨: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於領取老年給付後,
如實際再受僱從事工作,得由僱用單位辦理參加職業災害保險
全文內容:有關建議勞工於領取勞保老年給付後再就業,准予參加職災保險一節,
查為促進中高齡勞工再就業之機會,並保障其工作安全,本會業以八十
七年三月三十一日台勞保字第○一二七八九號函示「已領取老年給付再
受僱工作之勞工,投保單位得為其辦理參加職業災害保險」在案,無一
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於領取老年給付後,如實際再受
僱從事工作,得由僱用單位依上開規定辦理加保。
另有關建議將無一定雇主職業勞工納入勞保失業給付適用對象或給予失業
保障一節,查勞保失業給付與其他勞工保險給付有別,其他勞保給付係以
所有勞工因遭遇傷病事故喪失全部或一部分勞動能力時給予保險保障,較
無保障對象之限制,由於無一定雇主職業勞工,或無僱傭關係,或僱傭關
係不明確,失業認定困難,易生爭議,有鑑於此,先進國家失業制度均以
勞動年齡內之特定受僱勞動者為對象,我國勞工保險失業給付,爰參考先
進國家施行成例,以僱傭關係明確之本國籍被保險人為給付適用對象,惟
基於權利義務對等原則,對於不適用勞保失業給付者,免收其失業給付適
用部分之保險費。又為促進無一定雇主等勞工之就業安全,本會已訂定「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要點乙種」,其津貼種類包括求職交通津貼、臨時工作
津貼、訓練生活津貼及創業貸款利息補貼等,無一定雇主職業勞工可逕向
全國公立就業服務中心洽辦。
勞工保險條例第58條:
I. 年滿六十歲有保險年資者,得依下列規定請領老年給付:
一、保險年資合計滿十五年者,請領老年年金給付。
二、保險年資合計未滿十五年者,請領老年一次金給付。
II.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於
符合下列規定之一時,除依前項規定請領老年給付外,亦得選擇一次請領
老年給付,經保險人核付後,不得變更:
一、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一年,年滿六十歲或女性被保險人年滿五十五
歲退職者。
二、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十五年,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
三、在同一投保單位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二十五年退職者。
四、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二十五年,年滿五十歲退職者。
五、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五年,年滿五十五
歲退職者。
III.依前二項規定請領老年給付者,應辦理離職退保。
IV. 被保險人請領老年給付者,不受第三十條規定之限制。
V. 第一項老年給付之請領年齡,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
之條文施行之日起,第十年提高一歲,其後每二年提高一歲,以提高至六
十五歲為限。
VI. 被保險人已領取老年給付者,不得再行參加勞工保險。
VII.被保險人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十五年,年滿
五十五歲,並辦理離職退保者,得請領老年年金給付,且不適用第五項及
第五十八條之二規定。
VIII.第二項第五款及前項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由中央主管
機關定之。
(五)再來就是國民年金與勞保給付如果有交錯的狀況
例如:小王90年1月1日~92年11月30日是保勞保
後來92年12月1日失業,開始繳國民年金,繳到93年3月31日
又93年4月1日得到工作到現在
勞保局會依據"國民年金保險及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合併發給辦法"加以處理
勞工不需要害怕年資會不見
最近勞退基金因為虧損很多 所以在勞工保險給付會抓得更嚴格
想要安心的退休還是要依據相關法令來處理 不要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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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Connor
at 2012-01-01T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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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Una
at 2012-01-06T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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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Poppy
at 2012-01-07T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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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2-01-07T2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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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2-01-19T1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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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2-01-25T0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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