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月被公司派去勞保局上課,
課程裡面提到勞保的死亡給付可以充抵勞基法的死亡補償,
可是回家看了講義之後,有些地方不太明白...
1.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63條...98年1月1日以前有勞保身分者,受益人可以請領遺囑津貼,
我畢業已經超過98年了,我是99年才有勞保身分,我如果因公掛了,
我的家人只能領到遺囑年金?
勞基法59條第4款寫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
雇主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
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
如果我因公掛了~勞保局給我家人5個月的喪葬津貼,還有每個月3500元的遺囑年金,
那...公司還要再補償我家人1,208,500元?(我的投保薪資是30300)
是這樣解釋的嗎?
2.受益人的順位問題,
小弟我有太太,是雙薪家庭,尚未有小孩,我母親健在,
按照勞基法的補償順位,我太太應該可拿1363500元(30300*45個月)
如果喪事是我媽辦的,
在請領勞保時,喪葬津貼5個月會給我媽,
遺囑年金3500元/月也是我媽領
(因為我太太不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四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者。)
簡單來說就是我太太年齡跟我一樣2X歲,薪水也跟我一樣30K...
所以不夠老,薪水領太多的情況下,
請領順位自動跳到我媽身上(58歲,已退休)
我太太在一毛都領不到的情況下,是可以跟公司爭取死亡補償1363500元的!
這樣分析是對的嗎?
如果是這樣的話,只能說我的老闆兼姨丈多保重,要保佑我們這些小毛頭不要因公殉職,
不然勞保無法保佑你太多...
還是...課程中有另外解釋的地方,被我miss掉了?!
可以請版上的先進指導我一下嗎?
--
課程裡面提到勞保的死亡給付可以充抵勞基法的死亡補償,
可是回家看了講義之後,有些地方不太明白...
1.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63條...98年1月1日以前有勞保身分者,受益人可以請領遺囑津貼,
我畢業已經超過98年了,我是99年才有勞保身分,我如果因公掛了,
我的家人只能領到遺囑年金?
勞基法59條第4款寫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
雇主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
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
如果我因公掛了~勞保局給我家人5個月的喪葬津貼,還有每個月3500元的遺囑年金,
那...公司還要再補償我家人1,208,500元?(我的投保薪資是30300)
是這樣解釋的嗎?
2.受益人的順位問題,
小弟我有太太,是雙薪家庭,尚未有小孩,我母親健在,
按照勞基法的補償順位,我太太應該可拿1363500元(30300*45個月)
如果喪事是我媽辦的,
在請領勞保時,喪葬津貼5個月會給我媽,
遺囑年金3500元/月也是我媽領
(因為我太太不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四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者。)
簡單來說就是我太太年齡跟我一樣2X歲,薪水也跟我一樣30K...
所以不夠老,薪水領太多的情況下,
請領順位自動跳到我媽身上(58歲,已退休)
我太太在一毛都領不到的情況下,是可以跟公司爭取死亡補償1363500元的!
這樣分析是對的嗎?
如果是這樣的話,只能說我的老闆兼姨丈多保重,要保佑我們這些小毛頭不要因公殉職,
不然勞保無法保佑你太多...
還是...課程中有另外解釋的地方,被我miss掉了?!
可以請版上的先進指導我一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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