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之遺產相關稅法的問題 - 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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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Doris
at 2011-12-09T18:28
at 2011-12-09T1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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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一)遺產稅就不提了。但說一下國稅局已經停發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
請求權金額的通知公文很久很久了。那個金額在「遺產稅核定通知書」裡面就
有了,只是許多稅捐處和地政事務所的審查人員仍然搞不清楚,會一直要求那
份公文。
(二)列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之不動產部分:
1.非屬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之課徵範圍,免貼用印花稅票。
2.土地要申報土地增值稅。(詳見財政部民國96年12月26日台財
稅字第09604560470號令。)
3.房屋非屬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之課徵範圍,免報繳契稅,惟仍需
查欠房屋稅。
(三)這是生存配偶依據民法第1030-1條的權利,其他繼承人不服而告上
法院也只是在浪費時間與金錢而已。(這條真正最有用是在豪門大老婆爭家產
上頭。)
(四)這類案件很麻煩也很花時間,請所有繼承人儘速達成協議並且配合
提供相關證件,不然拖時間也只是讓大家多繳納一堆罰鍰罷了。
(五)請速找有經驗的專業人士處理,這類案件通常的代辦費用是比較高
的,但找的到會辦的專業人士還算幸運,因為連許多審查自己都搞不清楚的。
PS:我並不認為這種規定是絕對有利於節稅的,要看繼承財產的性質、繼
承人的分配方式與對所繼承的財產的處理方式。(當心!魔鬼就在細節裡。)
--
財政部民國96年12月26日台財稅字第09604560470號令
一、夫妻一方死亡,生存配偶依民法第1030 條之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
分配請求權,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應檢附其與全體繼承人協議給付文件或
法院確定判決書,並准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2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二、有關生存配偶申報移轉現值之審核,其於生存配偶與全體繼承人訂立
協議給付文件之日起30日內申報者,以訂立協議給付文件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
值為準;逾訂立協議給付文件之日30日後始申報者,以受理機關收件日當期之
公告土地現值為準;依法院判決移轉登記者,以申報人向法院起訴日當期之公
告土地現值為準。至原地價之認定,以應給付差額之配偶取得該土地時核計土
地增值稅之現值為原地價。
三、本部89年6月20日台財稅第0890450123號函釋規定中,有關生存配偶依
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
應檢附文件及核定申報移轉現值暨原地價規定部分,自本令發布日起廢止。
四、本令發布前,已向主管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尚未確定之案
件,除當事人提出申請按本令規定辦理外,仍依上開89年函釋規定辦理。
※ 編輯: ilanese 來自: 61.216.251.228 (12/09 18:42)
(一)遺產稅就不提了。但說一下國稅局已經停發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
請求權金額的通知公文很久很久了。那個金額在「遺產稅核定通知書」裡面就
有了,只是許多稅捐處和地政事務所的審查人員仍然搞不清楚,會一直要求那
份公文。
(二)列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之不動產部分:
1.非屬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之課徵範圍,免貼用印花稅票。
2.土地要申報土地增值稅。(詳見財政部民國96年12月26日台財
稅字第09604560470號令。)
3.房屋非屬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之課徵範圍,免報繳契稅,惟仍需
查欠房屋稅。
(三)這是生存配偶依據民法第1030-1條的權利,其他繼承人不服而告上
法院也只是在浪費時間與金錢而已。(這條真正最有用是在豪門大老婆爭家產
上頭。)
(四)這類案件很麻煩也很花時間,請所有繼承人儘速達成協議並且配合
提供相關證件,不然拖時間也只是讓大家多繳納一堆罰鍰罷了。
(五)請速找有經驗的專業人士處理,這類案件通常的代辦費用是比較高
的,但找的到會辦的專業人士還算幸運,因為連許多審查自己都搞不清楚的。
PS:我並不認為這種規定是絕對有利於節稅的,要看繼承財產的性質、繼
承人的分配方式與對所繼承的財產的處理方式。(當心!魔鬼就在細節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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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民國96年12月26日台財稅字第09604560470號令
一、夫妻一方死亡,生存配偶依民法第1030 條之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
分配請求權,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應檢附其與全體繼承人協議給付文件或
法院確定判決書,並准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2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二、有關生存配偶申報移轉現值之審核,其於生存配偶與全體繼承人訂立
協議給付文件之日起30日內申報者,以訂立協議給付文件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
值為準;逾訂立協議給付文件之日30日後始申報者,以受理機關收件日當期之
公告土地現值為準;依法院判決移轉登記者,以申報人向法院起訴日當期之公
告土地現值為準。至原地價之認定,以應給付差額之配偶取得該土地時核計土
地增值稅之現值為原地價。
三、本部89年6月20日台財稅第0890450123號函釋規定中,有關生存配偶依
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
應檢附文件及核定申報移轉現值暨原地價規定部分,自本令發布日起廢止。
四、本令發布前,已向主管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尚未確定之案
件,除當事人提出申請按本令規定辦理外,仍依上開89年函釋規定辦理。
※ 編輯: ilanese 來自: 61.216.251.228 (12/09 1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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