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幾年報的稅是否可以重新計算並申請退稅 - 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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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Eason0816 (Eason Lin)》之銘言:
: Dear all:
: 今年有看了許多報稅的文章跟在PTT爬文後
: 才發現以前(前5年的)都少報很多扣除額
: 以前用列舉的報的時候、有的有把保險算入、有的沒有
: 還有幾年的勞保都沒列舉進去!!!
: 今年才很清楚的完整的列出
: 是否能我自己重新計算前幾年的資料後(自然人憑證應該沒有前幾年的資料)
: 再行給國稅局申請退稅!!!
: 以上!!!!謝謝

稅捐稽徵法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800014581號令修正公佈第28條條文

第28條 納稅義務人自行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溢繳稅款,得自繳納之日起五年內提出
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屆期未申請者,不得再行申請。

納稅義務人因稅捐稽徵機關適用法令錯、計算錯誤或其他可歸責於政府機關之錯
誤,至溢繳稅款者,稅捐稽徵機關應自知有錯誤原因起二年內查明退還,其退還
稅款不以五年內溢繳者為限。

前二項收入退還書或國庫支票之日止,按溢繳之稅額,依繳納稅款之日郵政儲金
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退還。

本條文修正施行前,因第二項事由修溢繳稅款者,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前項情形,稅捐稽徵機關於本條修正施行前已知有錯誤之原因者,二年之退還期
間,自本條修正施行之日起算。
(98年1月23日起生效)

如同前面的回答,如果像是綜合所得稅等需自己申報的稅目,因自己的適用或計算錯誤,

只有『五年』的退稅申請期間。

又若如果是屬於使用牌照稅、房屋稅、地價稅等是屬於稅捐稽徵機關發單課徵之稅目,因

稅捐稽徵機關之責任以致溢繳稅款,其退稅之期限,並『不以五年』為限。

原條文不論其錯誤原因之歸責為何(納稅義務人或政府機關),皆為五年。

後來因有一位律師的抗議而修法,此條修法之原因即所謂的「陳長文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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