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所瞭解,如果要把房貸利息算入列舉扣除額中,
必需要房屋本人 (也就是我)入籍在該房子,
或是配偶 或受扶養的直系親屬有入籍在裡面。
可是我的問題是...
因為我爸是給我哥哥報扶養,我哥設籍在A縣市,我爸設籍在B縣市(也就是我的房子那邊)
但,我本人則是跟我哥一樣設籍在A縣市。然後和我哥在同一戶口裡。
請問一下,那這樣到時候明年度的列舉扣除額,我可以把房貸利息列入嗎??
因為我和我爸這樣看起來不是同一申報戶。(他給我哥扶養,我則自己報)
另外,如果不行的話,就列舉的規定,最慢多久前要把我的戶籍遷到所購買的房子那??
謝謝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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