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跟太太都住在娘家台北的房子
且戶籍都遷至此住處
但岳父岳母不住這,戶籍也不在此
可以使用跟岳母租房子的方式來使用列舉扣除額嗎?
因為我戶籍在這,用租的會怕國稅局懷疑...
若可以的話,需要那些文件呢?
我知道報去年的已經不行了
打算明年使用此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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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戶籍都遷至此住處
但岳父岳母不住這,戶籍也不在此
可以使用跟岳母租房子的方式來使用列舉扣除額嗎?
因為我戶籍在這,用租的會怕國稅局懷疑...
若可以的話,需要那些文件呢?
我知道報去年的已經不行了
打算明年使用此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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