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問一個問題,
列舉扣除額:
我是88受災戶..光是打一個受災損失就已經爆掉了
那這樣的話我還要一一列舉填入生病收據、捐款和勞健保費嗎??
因為我想說多列很多我也沒有退稅比較多....
所以只列「非健保類」,而不列「健保費」這樣子可以嗎?!
或者是兩者或其他都不列出來,而只列出"災害損失"..
這樣會不會因為"少列",導致"申報不實"???
因為要拿健保費收據正本還要跑很遠~
跑到撥空坐車到工會去申請..花我車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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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贓官可恨,人人知之。清官尤可恨,人多不知。
蓋贓官自知有病,不敢公然為非,清官則自以為不要錢,
何所不可?剛愎自用,小則殺人,大則誤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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