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舉扣除保險費:本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 - 稅務

By Mia
at 2007-05-05T01:28
at 2007-05-05T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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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舉扣除額的保險費,重覆提問率頗高,
之前回答有關保險費列舉,也曾有過錯誤的迷思而答錯,
經板友提醒,指正我的錯誤,最近才又回了幾篇,還是挺心虛的。
因此再次整理一下,若有錯誤也請板友提點,以造福板眾。
保險費的列舉條件:( http://tax.nat.gov.tw/irc/qa2.htm )
本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的人身保險(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
傷害保險及年金保險)的保險費(含勞保、就業保險、軍公教保險、農保、
學生平安保險),被保險人與要保人應在同一申報戶內,每人每年扣除24,000元,
實際發生的保險費未達24,000元者,就其實際發生額全數扣除。
但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不受金額限制。
須檢附收據正本或保險費繳納證明書正本,由機關或事業單位彙繳的員工保險費
(由員工負擔部分),應檢附服務單位填發的證明。
最常提問到的幾個問題如下:
問:我要扶養兄弟姐妹,可以申報列舉他們的保險費嗎?
答:不可以。
依規定僅限本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
直系親屬指的父母、祖父母、曾祖父母、子女、孫子女、曾孫子女....
同胞兄弟姐妹是旁系,因此不可以;所以其他親屬也不必問了,通通不可以。
問:我申報扶養爸爸,但爸爸保單的要保人是媽媽。
哥哥申報扶養媽媽,媽媽保單的要保人卻是爸爸。
我和哥哥可以分別申報列舉父母的保險費嗎?
答:通通不行。
依規定:被保險人與要保人應在同一申報戶內。
解決方法:請向保險公司申請將要保人改為父母本人,次年就OK啦~
不過現在無法改去年的了,請把握在年底前辦理變更。
今天查到一篇釋函,是較為特殊的案例,也請一併參考。
http://0rz.tw/e12Ds
釋示函令標題:為子女繳納以本人為被保險人之保費應併計本人保費之扣除額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納稅義務人以受其扶養之子女為要保人,其本人為被保險人併代繳納保險費,
該項保險費用應認屬納稅義務人為其本人所支付之人身保險費用,而非為其
子女所支付之人身保險費用,雖可依所得稅法第十七條規定扣除,但關於該
納稅義務人為其本人所支付之人身保險費用每年是否超過准予扣除之限額,
應將上項以受其扶養子女為要保人所支付之保險費用併入計算。
(財政部70/06/23台財稅第3513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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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07-05-08T1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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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Michael
at 2007-05-13T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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