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債券交易差額 視為利息所得 - 所得稅

By Kumar
at 2004-12-15T1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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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割債券交易差額 視為利息所得
扣繳稅率10% 全年利息未逾27萬免稅
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因應明年年初即將推出的「分割債券」新種金融商品,研議長達二年的分割債
券課稅原則即將出爐,財政部原則決定將本金債券與利息債券均視為零息公債
,其現值與到期給付額的差額視為利息所得,所得扣繳稅率為10%,全年利息在
27萬元以內者可享免稅。財政部這項決定將可促使債券交易市場從目前的大額
交易逐漸走向小額流通,對債市的發展影響不小。
財政部昨(13)日邀集各稅捐機關研商有關分割債券的課稅辦法。分割債券是
屬新種金融商品,有助於債券自營商拓展業務空間,且在利率呈現較低走勢,
金融機構拒收大額存款時,將可吸引小額投資人參與投資。
依據財政部會商後初步所訂定的分割債券課稅原則,分割債券的利息所得,不
論本金債券及利息債券都要課稅。計算所得的方式,是以債券分割時按附息債
券的票面利率及到期期限折算分割時債券的現值,以到期給付額與分割債券的
現值差額,做為利息所得課稅。
由於分割債券在發行之後,投資人都可有利息分攤基礎表可以參考,財政部認
為,在利息所得的認列方式,可以利息分攤基礎表做為依據,計算分割債券的
利息,課稅資訊將可獲得充分掌握。未來分割債券的課稅時點,因此可以訂為
:
一、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公司按權責基礎,依實際持有分割債券期間計算利
息收入,併入各年度營所稅課稅。
二、個人所得稅部分:個人投資者要按現金收付基礎,依實際持有分割債券期
間計算利息所得,併入到期或出售年的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三、利息所得的扣繳時點:原則上是以分割債券持有人有現金流入時,做為扣
繳所得稅的時點。即利息所得並非年年扣繳,例如分割債持有人持有一年半之
後選擇出售,扣繳義務人會就其持有一年半所發生的利息所得,一次扣繳所得
稅。
依據財政部的規劃,分割債持有人一開始持有分割債券後,期間均無買賣,到
利息兌領日領息者,扣繳義務人應以到期時的分割債券持有人做為扣繳對象,
依實際持有期間的利息扣繳所得稅。若持有分割債券後,在領息日前出售者,
則以債券出售時的出售人做為所得稅扣繳對象,就持有期間的所得扣繳所得稅。
【2004-12-14/經濟日報/A2版/經濟要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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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繳稅率10% 全年利息未逾27萬免稅
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因應明年年初即將推出的「分割債券」新種金融商品,研議長達二年的分割債
券課稅原則即將出爐,財政部原則決定將本金債券與利息債券均視為零息公債
,其現值與到期給付額的差額視為利息所得,所得扣繳稅率為10%,全年利息在
27萬元以內者可享免稅。財政部這項決定將可促使債券交易市場從目前的大額
交易逐漸走向小額流通,對債市的發展影響不小。
財政部昨(13)日邀集各稅捐機關研商有關分割債券的課稅辦法。分割債券是
屬新種金融商品,有助於債券自營商拓展業務空間,且在利率呈現較低走勢,
金融機構拒收大額存款時,將可吸引小額投資人參與投資。
依據財政部會商後初步所訂定的分割債券課稅原則,分割債券的利息所得,不
論本金債券及利息債券都要課稅。計算所得的方式,是以債券分割時按附息債
券的票面利率及到期期限折算分割時債券的現值,以到期給付額與分割債券的
現值差額,做為利息所得課稅。
由於分割債券在發行之後,投資人都可有利息分攤基礎表可以參考,財政部認
為,在利息所得的認列方式,可以利息分攤基礎表做為依據,計算分割債券的
利息,課稅資訊將可獲得充分掌握。未來分割債券的課稅時點,因此可以訂為
:
一、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公司按權責基礎,依實際持有分割債券期間計算利
息收入,併入各年度營所稅課稅。
二、個人所得稅部分:個人投資者要按現金收付基礎,依實際持有分割債券期
間計算利息所得,併入到期或出售年的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三、利息所得的扣繳時點:原則上是以分割債券持有人有現金流入時,做為扣
繳所得稅的時點。即利息所得並非年年扣繳,例如分割債持有人持有一年半之
後選擇出售,扣繳義務人會就其持有一年半所發生的利息所得,一次扣繳所得
稅。
依據財政部的規劃,分割債持有人一開始持有分割債券後,期間均無買賣,到
利息兌領日領息者,扣繳義務人應以到期時的分割債券持有人做為扣繳對象,
依實際持有期間的利息扣繳所得稅。若持有分割債券後,在領息日前出售者,
則以債券出售時的出售人做為所得稅扣繳對象,就持有期間的所得扣繳所得稅。
【2004-12-14/經濟日報/A2版/經濟要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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