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持有房屋出租 - 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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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達人
敝人與手足共同繼承來自過世父親的房屋一間,
各佔1/2所有權,
目前該房屋欲出租他人,租金全讓母親收為所用,
而手足目前在海外,於台灣是除籍狀態。
我們有提供乙方租客 房屋稅單備查。
(房屋稅單當然是我與兄弟繳交同樣金額)

請問:
1.
房屋租賃合約是我母親當甲方來簽、還是我來簽、或是我和手足一起簽?
2.
乙方支付的支票可以開母親名字嗎?報所得稅要怎麼報呢?

以上非常感謝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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