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一下,如果1/1號看復健科醫生,並且開立六次復健療程,1/31號做最後一次復健,
期間都是接觸物理治療師,沒接觸過醫生,
對於保險健康告知項目的(兩個月內是否接受醫生治療)此項目,是要從一月一號開始算,
還是1/31
我的解讀是物理治療師不是醫生,所以應該從1/1號開始算兩個月,不知這樣理解是否正
確,ps在此不討論127條既往症不理賠,只單討論64條的告知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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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間都是接觸物理治療師,沒接觸過醫生,
對於保險健康告知項目的(兩個月內是否接受醫生治療)此項目,是要從一月一號開始算,
還是1/31
我的解讀是物理治療師不是醫生,所以應該從1/1號開始算兩個月,不知這樣理解是否正
確,ps在此不討論127條既往症不理賠,只單討論64條的告知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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