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併盈虧互抵的問題 - 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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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關於公司合併,合併後公司對於合併前公司之虧損是否享有盈虧互抵?

疑惑:

關於公司合併盈虧互抵的問題,

第427號解釋中的理由是,
憲法第19條中說明人民有納稅之義務,
故企業合併後已產生新的法人,
不應該繼續就原有法人虧損部分做盈虧互抵。

然而在促產條例跟企業併購法中,
又說只要符合條件即可就原有公司之虧損按持有比例做盈虧互抵。
那這樣究竟是可以互抵還是不可以互抵?

一個是等同於憲法,另一個則是特別法。
那這樣不就變成企業併購法牴觸憲法,
依照憲法第171條第2項規定:「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由司法院解釋之。」
所以目前是否有新的解釋出來了?
實務上又是如何運作?以及考試上應該如何回答呢?

希望可以為學生解惑,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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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Dorothy avatarDorothy2011-07-30
427是說,在新設合併情形,消滅公司與新公司,不是同一間,不可
Olivia avatarOlivia2011-08-01
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盈虧互抵;但若要立法准互抵,也是可以。
Hedy avatarHedy2011-08-03
企併法37就算是特別法(427末句),沒牴觸釋427的問題
Zora avatarZora2011-08-04
更正,427不限"新設合併"。 另可去找相關文章看看
Sarah avatarSarah2011-08-04
結論是:只要符合企併法和金併法的要件就可以按比例扣
Sarah avatarSarah2011-08-07
除合併前的虧損。
Lucy avatarLucy2011-08-11
這裡有一些說明 http://ppt.cc/8Kb;
Cara avatarCara2011-08-14
請參照樓上的連結去找資料看,不是考有無違憲,除非考憲法:p
Yuri avatarYuri2011-08-16
被識破了 X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