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關於公司合併,合併後公司對於合併前公司之虧損是否享有盈虧互抵?
疑惑:
關於公司合併盈虧互抵的問題,
第427號解釋中的理由是,
憲法第19條中說明人民有納稅之義務,
故企業合併後已產生新的法人,
不應該繼續就原有法人虧損部分做盈虧互抵。
然而在促產條例跟企業併購法中,
又說只要符合條件即可就原有公司之虧損按持有比例做盈虧互抵。
那這樣究竟是可以互抵還是不可以互抵?
一個是等同於憲法,另一個則是特別法。
那這樣不就變成企業併購法牴觸憲法,
依照憲法第171條第2項規定:「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由司法院解釋之。」
所以目前是否有新的解釋出來了?
實務上又是如何運作?以及考試上應該如何回答呢?
希望可以為學生解惑,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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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公司合併,合併後公司對於合併前公司之虧損是否享有盈虧互抵?
疑惑:
關於公司合併盈虧互抵的問題,
第427號解釋中的理由是,
憲法第19條中說明人民有納稅之義務,
故企業合併後已產生新的法人,
不應該繼續就原有法人虧損部分做盈虧互抵。
然而在促產條例跟企業併購法中,
又說只要符合條件即可就原有公司之虧損按持有比例做盈虧互抵。
那這樣究竟是可以互抵還是不可以互抵?
一個是等同於憲法,另一個則是特別法。
那這樣不就變成企業併購法牴觸憲法,
依照憲法第171條第2項規定:「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由司法院解釋之。」
所以目前是否有新的解釋出來了?
實務上又是如何運作?以及考試上應該如何回答呢?
希望可以為學生解惑,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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