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今年7月,出售自用小客車給個人
因為不知道要開發票,所以延遲到9月時才開立發票
那現在國稅局在10月發文
要求要公司寫承諾書,以短漏報及逃漏稅裁罰
請問這樣合理嗎@@?
因為公司不是不願意繳這條稅。
另查獲時間是10月,而公司早在九月時就開立發票
這樣還可以開罰嗎?
考慮打行政訴訟,請板上高手能給點建議,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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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不知道要開發票,所以延遲到9月時才開立發票
那現在國稅局在10月發文
要求要公司寫承諾書,以短漏報及逃漏稅裁罰
請問這樣合理嗎@@?
因為公司不是不願意繳這條稅。
另查獲時間是10月,而公司早在九月時就開立發票
這樣還可以開罰嗎?
考慮打行政訴訟,請板上高手能給點建議,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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