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版上的先進們幾個問題
1.A公司98年度營業收入淨額 40萬元
非營業收入-出售房屋利得 10萬元
非營業收入-出售土地利得 50萬元
書審率8% 其課稅所得額應自行調整為?及應納稅額?
2.購入房屋(以短期出售為目的,利得)以公司名義或個人名義之利弊?
3.綜所稅申報夫妻分居
應合併計算應納稅額再依比例分擔或各別計算應納稅額?
法令或解釋函令?
以上,感謝!!
--
1.A公司98年度營業收入淨額 40萬元
非營業收入-出售房屋利得 10萬元
非營業收入-出售土地利得 50萬元
書審率8% 其課稅所得額應自行調整為?及應納稅額?
2.購入房屋(以短期出售為目的,利得)以公司名義或個人名義之利弊?
3.綜所稅申報夫妻分居
應合併計算應納稅額再依比例分擔或各別計算應納稅額?
法令或解釋函令?
以上,感謝!!
--
All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