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好,
近期在考慮是否要加保XHR,
主約想搭配LDC。
目前看到XHR第18條記載:
「本公司依主契約條款約定給付身故或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附約其餘被保險人之效力持
續至該期已繳之保險費期滿後……」
想請問如果第一級失能,主約LDC給付「失能安養保險金」、「失能生活扶助金」、「失
能關懷保險金」後,XHR是否會依照第18條而終止?或是XHR第18條的「完全失能保險金」
並不屬於LDC的各種保險金之一呢?
希望有版友可以協助解答,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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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在考慮是否要加保XHR,
主約想搭配LDC。
目前看到XHR第18條記載:
「本公司依主契約條款約定給付身故或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附約其餘被保險人之效力持
續至該期已繳之保險費期滿後……」
想請問如果第一級失能,主約LDC給付「失能安養保險金」、「失能生活扶助金」、「失
能關懷保險金」後,XHR是否會依照第18條而終止?或是XHR第18條的「完全失能保險金」
並不屬於LDC的各種保險金之一呢?
希望有版友可以協助解答,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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